Schindler wrote:
衛福部還在繼續亂掰,
通報義務又不是以該原料是否有毒素衛生標準來認定,
食安法很清楚規定只要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就有義務通報,
規定很清楚是有疑慮就要通報,
台糖若認為原料油沒有疑慮?那它幹嘛退貨?
台糖有確認中聯這批油不會再拿去作食用油嗎?
台糖有確認中聯會把這批油處理到苯駢芘含量2.0 µg/kg以下才會出貨給食用油廠商嗎?
台糖有確認收到中聯這批油的食用油廠商出具保證書會把苯駢芘含量處理到2.0 µg/kg以下嗎?
如果都沒有可排除疑慮的動作,那就是仍有疑慮,台糖就有通報的義務
又是一個腦子不好使的,
台糖不進貨是合約採購的條件,
台糖沒有退貨好嘛!
那桶油一直在中聯的311油槽,
叫做脫脂原油.
而311油槽的脫脂原油在法規上是完全合法的,
通報個屁!
311油槽的脫脂原油是中聯製程的問題導致最後的產品食用油超標,
這才違反法規,
中聯要把311油槽的脫脂原油拿去做食用油.或其他工業用如肥皂或生質柴油,
請問台糖有義務有權力去調查清楚嗎?
就腦子不好使被藍營媒體洗腦,
合約採購規定與法律規定 傻傻分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