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cklin.yaya wrote:
應該是指監聽結束後,要寄通知書給當事人啦~就像這次,法院寄給老柯的一樣.
只不過,法院的流程也是要檢討一番,當初特偵組的烏龍,誤認0972是老柯給助理使用也就算了,0972登記在立法院名下,法院給的監聽結束通知書怎麼不是寄到立法院,怎麼是連同老柯的0938的通知書印在一起呢?
難道,我名下申請的中華電信門號,申請書上的使用人,雖然寫的是我兒子名字,電信業者他們會將該門號帳單寄給我兒子嗎?
我合理的懷疑,司法一定有被關說,竟然連法院寄通知書給當事人,竟然都有這樣的預算的壓力...
您問說誰修的法?還不是一天到晚講國會自主的那一群啊~
感謝ducklin.yaya兄說明, 不過法院發通知書給柯委員可能只是單純的便宜行事, 因為通知書是要發給被監聽人而不是登記人, 因為不知道柯委員的助理是那一位所以可能是請柯委員"順便"通知一下. 不過如果完全不知被監聽人是那位(人頭門號?)可能就會發給登記人了.
以上是小弟的猜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