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春麵101 wrote:夏林清指的案,是刑...(恕刪) 樓主開樓討論了這麽多樓,始終只是想要看人霸凌夏而已,樓主你說夏是要吃性平會的案,請問事發當時第二天開會夏連出席都沒有,怎吃案?樓主知道開會的主持人是副校長嗎?樓主請問夏的職位有比副校長大嗎?樓主知道何東洪才是系主任嗎?樓主如過都知道,還能說是夏要吃案,請問說你霸凌夏是否正確?如果正確,請您黑了自己吧!
a00701020 wrote:樓主開樓討論了這麽...(恕刪) 在這一樓吃案一詞始見於davish兄四樓的發言並非樓主所提眾人只是延續其討論而實際上在當事人以及網友用以討論的重要資料包括當事人FB和67逐字稿中亦沒有吃案的用詞而是使用白色恐怖等字眼樓主或許已有定見但a00701020在指責前最好確認一下哦PS.對於吃案一詞的說法個人認為類似河蟹的作法在保護當事人的前提下個人並不全然抱以否定只是作法粗暴乃至於對當事人造成傷害這才是在下對此事件夏教授的批評
陽春麵101 wrote:夏林清指的案,是刑...davish,這有這麼難懂嗎?!老是認為自己最棒,貶抑網友都是小孩,真是夠了...抱歉,因為你的發言不尊重別人,所以必須黑了你,請你離開...(恕刪) 抱歉又歪樓了.一樣不認同davish網友的發言.從別篇就覺得樓主的正義感很強烈,但正義並不代表就是正確,畢竟夏也自認為她是正義.若以"發言不尊重別人"為理由...樓主或許不自覺,在別篇正義感發作時,樓主口氣也很沖.既然開篇就說歡迎各方參與討論,對於不同意見的忍受度,總要比平常更拉高些,別一整篇下來三番兩次的拉黑趕人.
nifan wrote:很好奇在學校喝醉被撿屍的女生和在夜店喝醉被撿屍的女生到底有什麼不一樣???以我自己的看法我是認為這兩種女生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不過她是女生嘛所以有些講實話的人自然就會被認為是不對的(恕刪) 在現今的社會,時不時也會有直男被色狼性侵的新聞傳出看到這種事,一般人的反應是同情受害男子,覺得他好倒楣!沒有人會去質問他是不是喝醉,有沒有穿短褲但若是女生,就會有很多人見獵心喜,趕快抄起"檢討被害人"這顆石頭,繼續要砸得她頭破血流在學校裡面,參加正當的畢業歡送會,跟好同學還有認識的學弟妹喝酒盡興這跟在夜店廝混,本質哪裡有一樣?這位仁兄,哪天要是你跟三五好友,唱KTV喝個小酒,結果不幸被學弟怎麽了拜託你務必要自我檢討,為什麼當時自己要穿短褲!
很好奇在學校喝醉被撿屍的女生和在夜店喝醉被撿屍的女生到底有什麼不一樣???以我自己的看法我是認為這兩種女生是完全相同的嗯!是相同的!!!!!就算性工作者喝醉了你的刑責都相同〈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之行為,只要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任何性侵手段均可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2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款:以藥劑犯之者」本款之行為,除了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外,尚須以「藥劑」之手段,方可成立。例如:對被害人施以迷幻藥,使被害人產生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即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係由加害人所造成。〈乘機性交罪〉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之行為,指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所謂「利用」,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非由加害人所造成。
陽春麵101 wrote:回應三腳貓網友...黑人是不得已的...目前黑了一位直稱受害人姓名的...一位政治咖跑來亂扯的...一位影射受害人是原住民,私生活不檢的...最後就是davish...davish的貼文,我在看後隔了四個小時,才決定黑他的...我接受各位的指教與批評,只能說,我能力智識有限,為了讓大家能繼續平和的討論下去,我作了我認為最好的決定.....(恕刪) 這篇跟了很久支持樓主!
且王O民犯罪後自始否認犯行,對於案發經過一概辯稱因酒醉而不記得云云,試圖卸責,迄今未向被害人道歉或彌補所造成之傷害(關於被害人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本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事件,則裁定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為隱匿犯行更曾出言阻止電召救護車將A女送醫,犯後態度惡劣,並參酌王O民無前科之素行、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判處王O民有期徒刑3年6月。犯後態度,也是量刑重點還把新聞搞那麼大外加一堆不相干的來評論未遂還有期徒刑3年6月二審不是重新再審需就一審判決書內容是否有新事證再提或判決書內容有引用法條的瑕疵不然就準備屁眼洗乾淨進去蹲了誰叫王O民犯罪後不積極認罪並與對方尋求和解或許還可以博得緩刑的機會竟然還尋求權勢試圖找一些不相干的人,逼受害者製造是雙方兩情合意的證據很好走的一條路自己或那些自以為很了不起的不相干....等人把路都給堵堵死這判決文,跟我之前發言的講得差不多二審或三審的結果,王O民很難有機會這樓我的發言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