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

陽春麵101 wrote:
夏林清指的案,是刑...(恕刪)


樓主開樓討論了這麽多樓,始終只是想要看人霸凌夏而已,

樓主你說夏是要吃性平會的案,請問事發當時第二天開會夏連出席都沒有,怎吃案?

樓主知道開會的主持人是副校長嗎?

樓主請問夏的職位有比副校長大嗎?

樓主知道何東洪才是系主任嗎?

樓主如過都知道,還能說是夏要吃案,請問說你霸凌夏是否正確?

如果正確,請您黑了自己吧!

a00701020 wrote:
樓主開樓討論了這麽...(恕刪)


在這一樓
吃案一詞始見於davish兄四樓的發言
並非樓主所提
眾人只是延續其討論
而實際上
在當事人以及網友用以討論的重要資料
包括當事人FB和67逐字稿中亦沒有吃案的用詞
而是使用白色恐怖等字眼
樓主或許已有定見
但a00701020在指責前最好確認一下哦

PS.對於吃案一詞的說法
個人認為類似河蟹的作法
在保護當事人的前提下
個人並不全然抱以否定
只是作法粗暴乃至於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這才是在下對此事件夏教授的批評
陽春麵101 wrote:
夏林清指的案,是刑...

davish,這有這麼難懂嗎?!

老是認為自己最棒,貶抑網友都是小孩,真是夠了...
抱歉,因為你的發言不尊重別人,所以必須黑了你,請你離開...(恕刪)

抱歉又歪樓了.

一樣不認同davish網友的發言.


從別篇就覺得樓主的正義感很強烈,但正義並不代表就是正確,
畢竟夏也自認為她是正義.


若以"發言不尊重別人"為理由...

樓主或許不自覺,在別篇正義感發作時,樓主口氣也很沖.

既然開篇就說歡迎各方參與討論,對於不同意見的忍受度,總要
比平常更拉高些,別一整篇下來三番兩次的拉黑趕人.
nifan wrote:
很好奇在學校喝醉被撿屍的女生
和在夜店喝醉被撿屍的女生到底有什麼不一樣???
以我自己的看法我是認為這兩種女生是完全相同的
所以..........
不過她是女生嘛
所以有些講實話的人自然就會被認為是不對的(恕刪)


在現今的社會,時不時也會有直男被色狼性侵的新聞傳出
看到這種事,一般人的反應是同情受害男子,覺得他好倒楣!
沒有人會去質問他是不是喝醉,有沒有穿短褲
但若是女生,就會有很多人見獵心喜,趕快抄起"檢討被害人"這顆石頭,繼續要砸得她頭破血流

在學校裡面,參加正當的畢業歡送會,跟好同學還有認識的學弟妹喝酒盡興
這跟在夜店廝混,本質哪裡有一樣?
這位仁兄,哪天要是你跟三五好友,唱KTV喝個小酒,結果不幸被學弟怎麽了
拜託你務必要自我檢討,為什麼當時自己要穿短褲!

很好奇在學校喝醉被撿屍的女生
和在夜店喝醉被撿屍的女生到底有什麼不一樣???
以我自己的看法我是認為這兩種女生是完全相同的


嗯!是相同的!!!!!

就算性工作者喝醉了

你的刑責都相同

〈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行為,只要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任何性侵手段均可成立。

〈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2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款:以藥劑犯之者」

本款之行為,除了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外,尚須以「藥劑」之手段,方可成立。例如:對被害人施以迷幻藥,使被害人產生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即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係由加害人所造成。

〈乘機性交罪〉
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行為,指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所謂「利用」,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非由加害人所造成。







陽春麵101 wrote:
回應三腳貓網友...
黑人是不得已的...
目前黑了一位直稱受害人姓名的...
一位政治咖跑來亂扯的...
一位影射受害人是原住民,私生活不檢的...
最後就是davish...
davish的貼文,我在看後隔了四個小時,才決定黑他的...
我接受各位的指教與批評,只能說,我能力智識有限,為了讓大家能繼續平和的討論下去,我作了我認為最好的決定.....(恕刪)


這篇跟了很久

支持樓主!

且王O民犯罪後自始否認犯行,對於案發經過一概辯稱因酒醉而不記得云云,試圖卸責,迄今未向被害人道歉或彌補所造成之傷害(關於被害人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本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事件,則裁定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為隱匿犯行更曾出言阻止電召救護車將A女送醫,犯後態度惡劣,並參酌王O民無前科之素行、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判處王O民有期徒刑3年6月。

犯後態度,也是量刑重點

還把新聞搞那麼大

外加一堆不相干的來評論

未遂還有期徒刑3年6月

二審不是重新再審

需就一審判決書內容

是否有新事證再提或判決書內容有引用法條的瑕疵

不然就準備屁眼洗乾淨

進去蹲了

誰叫王O民犯罪後

不積極認罪並與對方尋求和解

或許還可以博得緩刑的機會

竟然還尋求權勢試圖找一些不相干的人,逼受害者製造是雙方兩情合意的證據

很好走的一條路

自己或那些自以為很了不起的不相干....等人

把路都給堵堵死

這判決文,跟我之前發言的講得差不多

二審或三審的結果,王O民很難有機會

這樓我的發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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