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有1000人大約250戶,管委會若外包給保全公司,業者會說一個班要派駐兩位(指櫃檯部份)。現在只有一位,也就是一個人要做兩人份工作,薪水要多給一倍約65000元。又要給會講英文的專業加給,所以每月薪水要給8萬元才找得到人。否則人家會講英文寧願去做勞基法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譬如當業務月薪至少也有5萬元。奉勸大家儘量找勞基法第 30 條的,不要做採用勞基法84-1條的工作。
勞基法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勞基法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般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行業會採用變形工時都是12H制沒有加班費,保全員就用84-1條。雇主說要上班12H沒有加班費,應徵者勞工敢說只想做8或10H嗎?當然是雇主說了算;所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這句話是在偏袒資方壓榨勞工。
勞基法第 30 條、第 36 條、第 37 條是屬於常規情況下的規定,而第 84-1 條是授權勞動部指定某些行業不適用常規情況,是畸形怪物的法條;對此畸形怪物法條勞動部又有另一套算法(每月240小時最低薪資不得低於28050元)。只要廢除第 84-1 條這畸形怪物的惡法,回歸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常規,就不會有被批評壓榨勞工的情形,所以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勞動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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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這麼高的話,我看連住戶自己去當都會被刷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