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dnsfht wrote:這個…是不是因為有「...(恕刪) 如果是每周84工時,事實上大概會有幾個紀念日是要放假的,像是 12/25,1/2...所以也許不是這項公司規定違法,而是其他地方有違反法律規定了
台灣一些中小企業主都財大氣粗規矩訂一堆的,你不從不做沒關係,反正要工作的人多著呢,有些老闆就是這種自大心態把台灣勞工吃得死死的。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好像是從民國106年起勞工才有週休二日哦,而不是前幾樓的樓友說的2016年哪~不過最近有"希望勞工全面週休"的聲音,希望能提早在105年趕快實施阿,勞工福利已經比軍/公/教人員福利少許多了,有些更是看得到但吃不到的福利,對勞工來說根本是空談而已,除非是待在那種有千人以上的企業才有可能。拿育嬰假來說好了,像我待的公司沒人敢申請呀!
....分兩部分說明,有錯請告知其實勞基法跟公司法都有相關規範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另外,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時要提出公司章程,且公司章程應明列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公司法41、101)獎金的確是不一定要給,但若有足夠盈餘、公司章程有明訂,且員工無過失,則有權請求(不過現在公司那麼愛做兩套帳...)再依 台勞動二字第 01874 號函如勞資雙方因年終獎金之發放額度發生爭議時 (非發與不發之問題) ,應就勞資雙方有無事先就發放額度予以約定而加以判斷,如勞資雙方有事先約定,且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因此發生爭議時,系屬「權利事項」之爭議,依規定應循調解程序、司法途徑解決;反之,如勞資雙方未事先約定其發放額度並將之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而發生爭議時,則應屬「調整事項」之爭議,依規定以調解、仲裁程序處理。意思是,如果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明訂獎金或年薪XX個月,公司沒給就是違約,可循法律途徑解決而像板主的情況,沒有事先約定,而雇主卻在工作規則中,片面改變年終獎金的結構以法院判例來看,獎金是公司的恩惠性給予,不但可視營運狀況發給,也可視員工績效等因素調整,非屬經常性給予。所以此類爭議,只能算是勞資爭議之調整事項。總而言之,當公司有足夠盈餘,且員工無過失,是有權利請求獎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