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魚 wrote:
這一題有點複雜,實在不懂為何勞基法要弄得如此複雜,讓人很難懂。(恕刪)


法令搞得複雜,就代表可以玩的空間大

其實我就支持,周休六日(非周休二日,差很大),國定假日19天,年假七天,每年加半天
薪水一律談全薪,取消加給、津貼等等奇怪的名目,一律加入底薪,或稱無加班全薪。

六日其中一天是不得上班或加班例假,另一天是可上班但不得加班例假,資勞談定,一年一約
可加班例假的薪水2.5倍,3倍都可以談,但以全薪(不含加班費,含所有非底薪的津貼)為基數下去計算。

當然還有些細節,例如不得上或加班例假日期的調整等等,不過這代表勞基法整部要大修了,只能說,複雜的事情沒有簡單解決方案。





江湖的無奈,只有江湖人知道。

kkmmll.tw wrote:
*30*8=240...(恕刪)


名目再多都沒用
只要是經常性給予的都要算成薪資, 是可以申訴的
阿不過一來要台灣員工有勇氣, 再來是政府敢真的執行

shung06 wrote:
名目再多都沒用只要...(恕刪)


沒錯也的確,拍拍手

經常性薪資這個應該體恤勞工,用法約定不得施行,靠一個一個勞工去檢舉嫌勞工日子太好過嗎?
江湖的無奈,只有江湖人知道。
shung06 wrote:
先算你星期日加班 35000...(恕刪)
]
悲酥清風 wrote:
沒事算了一下35000...(恕刪)


這算法根本是錯的,
勞基法現在有規定4周工時為160小時,超過要算加班費。
即便薪資以月為單位,休假日支薪,但休假日就是休假日,並不用出勤,
當出勤時數大於勞基法規定時數,就得發予加班費,每月上限46小時。

你們舉的這些鳥例子通通違反勞基法,
不信請自行發文至勞工局詢問。
35000/30/8=145.8

星期天除了給你145.8*8=1166(計入月薪)

另外給你145.8*10=1458加班費


若依勞工實際付出天數35000/22/8=198.8

198.86*10=1989/天 相比

你一定會覺得很嘔

多做一天卻薪資少500



jacky8000 wrote:
月薪35000
固定日班,
早8晚8,
週休二日。

實驗:
找了一天星期日加班,
早8晚8,扣掉休息2小時,
實際上班10小時。

終於等到發薪日,
也就有顯示上次的加班費1458元。

請問這樣有符合目前的法規嗎?(恕刪)


先不看加不加班

你這樣就已經有問題啦

一天十小時 這樣要算加班2HR 需要多1.33才對啊

底薪 月薪制35000 / 30 /8 =145.83

每天少領了145.83 * 2 * 1.33 = 387.9
輪班制人員沒有假日可休,多的輪休又被強行出勤,加班還是原來的薪資,沒有加倍,人力明顯不足想放還要自己找實際代理人,我真的只想要休假啊。
看了8特大的薪水。勸您還是留著自己花。別投資股票了~~~~

jacky8000 wrote:
月薪35000固定...(恕刪)

8000大再問這個?怪怪的吧?真的感覺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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