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魚 wrote:
這一題有點複雜,實在不懂為何勞基法要弄得如此複雜,讓人很難懂。(恕刪)
法令搞得複雜,就代表可以玩的空間大
其實我就支持,周休六日(非周休二日,差很大),國定假日19天,年假七天,每年加半天
薪水一律談全薪,取消加給、津貼等等奇怪的名目,一律加入底薪,或稱無加班全薪。
六日其中一天是不得上班或加班例假,另一天是可上班但不得加班例假,資勞談定,一年一約
可加班例假的薪水2.5倍,3倍都可以談,但以全薪(不含加班費,含所有非底薪的津貼)為基數下去計算。
當然還有些細節,例如不得上或加班例假日期的調整等等,不過這代表勞基法整部要大修了,只能說,複雜的事情沒有簡單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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