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知名產物保險公司上班,有很多單位在不同縣市。
我已經做了2年多快3年了都有勞健保、年假等等的福利,而我們單位有我和另一位約聘助理(之前叫工讀生現在改叫約聘助理)
因為目前公司現在的業務量,工作量已經沒有原來這麼多
所以公司決定刪減一位,只留下一位
其實今年6.7月的時候就有聽到風聲說要減一個約聘助理,
本來想說可能是12月底或11月底(一個年度的結束),沒想到就在今天10/23下班聽到是這個月,10月底...
我和另一位,我們兩個有點驚訝,有點錯愕,甚至覺得突然。
因為我們跟其他同事聽到的是一樣"會少一個約聘助理,但是沒說甚麼時候"。
我印象中當初簽的人事資料裡面"沒有約聘的期限與年限"
想請問一下...如果真的是10月底(就是現在這個月)公司要我們其中一個人離開,我們算非自願離職嗎?
那我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我有上去查了一下"非自願離職者,雇主必須付員工資遣費"
可是不確定我們這種適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