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知名產物保險公司上班,有很多單位在不同縣市。
我已經做了2年多快3年了都有勞健保、年假等等的福利,而我們單位有我和另一位約聘助理(之前叫工讀生現在改叫約聘助理)

因為目前公司現在的業務量,工作量已經沒有原來這麼多
所以公司決定刪減一位,只留下一位
其實今年6.7月的時候就有聽到風聲說要減一個約聘助理,
本來想說可能是12月底或11月底(一個年度的結束),沒想到就在今天10/23下班聽到是這個月,10月底...
我和另一位,我們兩個有點驚訝,有點錯愕,甚至覺得突然。
因為我們跟其他同事聽到的是一樣"會少一個約聘助理,但是沒說甚麼時候"。

我印象中當初簽的人事資料裡面"沒有約聘的期限與年限"

想請問一下...如果真的是10月底(就是現在這個月)公司要我們其中一個人離開,我們算非自願離職嗎?
那我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我有上去查了一下"非自願離職者,雇主必須付員工資遣費"
可是不確定我們這種適不適用....

文章關鍵字
有 當公司不跟妳續約 就要依妳的年資給予資遣費.
要看你的勞動契約而定! 才能知道要不要給你資遣費。

如果你沒有簽訂任何契約就會回歸到行政機關認定!



//約聘助理
就合約聘僱~
合約有寫的,照合約執行
合約沒寫的,就繼承勞基法

上面有寫到某年某日..就是定期約聘
沒寫繼承勞基法,就是不定期

shining613 wrote:
我在一家知名產物保...(恕刪)

契約再公司身上
他們不用了你也不能說什麼
你的情況
1,公司必須發資遣費
2,公司必須給非自願離職証明
3,公司必須預吿工資20天(1年以上未滿3年)
23號告知-31號離職共9天,另外發預告工資11天的薪水
4,給薪的求職假,你下周可以有1-2天求職假

我去年公司
約聘做兩年(半年一聘)公司也說是不續聘,定期契約不給資遣費。
去勞工局了解,這已是不定期契約了,需給上面4項權益
我告知前公司相關法條,前公司都有依法給我,連我未休的特休也一併折現給我

更何況你的契約沒有寫任何聘雇期間,視為不定期契約
公司契約內容若違反抵觸法律規定,一律無效

去年公司約聘全部不續聘
今年公司倒閉
我有去了解一些些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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