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廣大的 網友們 :事情是這樣的:在社區活動中心上課,但是理事長設了停車証也發了公告,除了講師和委員以外(這些人會發給停車証)其它人不得停社區活動中心的停車場, 違者將拍車號公告。 但是上課繳費時有繳停車費, 而且停車場空位很多, 他這樣做合法嗎? 可 有懂法律的人來解答,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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