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陳情人及被陳情人的權益,並有效運用行政資源,請您提供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市話、行動電話、地址及電子郵件)及具體內容,方便機關迅速處理,若經查證所留個資並非屬實,辦理機關得不予處理。建議事項請求簡潔、明確,並以真實案件為限。
1.檢舉要具名。
2.檢舉人要有證據證明自己說的是真的。
如果不具名,所有資料都是「聽朋友說的」就可以檢舉,豈不是天下大亂。
yupure0811 wrote:
朋友說他家鄰居,父親領有身心障礙補助金,一個月約8仟多元,他兒子年收入約300萬,請問這樣的情形還可以領身心障礙補助金嗎???
如果不可以領""身心障礙補助金"",那麼可以檢舉嗎??要跟哪一個單位檢舉,檢舉一定要具名嗎???
一、服務內容: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8,836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3,772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3.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3,772元。
二、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110年度為34,321元)。
4.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876萬元。
依據以上標準,我看是有四種可能:
1.兒女沒有撫養爸爸且不在同一戶,或家庭人口多且兒子是唯一經濟來源(例如:扶養四個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且老婆沒工作,則每人每月收入約是3.125萬,低於3.4321萬)。
2.他在唬爛
3.其實領的不是身心障礙補助
4.鑽漏洞(歡迎去檢舉,申請時會要求簽具切結,若確實鑽漏洞,他們可能會吃上偽造文書與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等罪刑,並追回所有不當獲取的補助)
如果他爸領八千,那就是屬於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如果符合,外人大概也看得出來。
再來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34,321元與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新臺幣25萬元。這部分如果兒女不在同一戶且無扶養之事實(不管他老爸死活),那的確有可能符合。但如果是住在同一戶,或有扶養之事實,依他兒子的收入不可能會申請通過。即使以前符合,社會局每年都會調國稅局的資料重新審查一次,一發現不再符合資格就會在下個年度取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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