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版要說三爽好,不然後果很嚴重喔!!

真的好恐怖,講個實話竟然還被人威脅,手機版真是太可怕了!!
來源討論串:C901會有好的拍照畫質原因
樓主罵完人後就將人設為黑名單,避免人可以針對他的假話進行揭露。
然後有個看起來似乎是正義人士的出來說話,兩個開始一搭一唱:
SE版要說三爽好,不然後果很嚴重喔!!

然後樓主就傳個簡訊給我!!
SE版要說三爽好,不然後果很嚴重喔!!
"小心我告你"????很常見的官方用語!!
除了看起來兩個帳號似乎是同一個人外,用語也似乎很官方!!

SE版要說三爽好,不然後果很嚴重喔!!
SE版要說三爽好,不然後果很嚴重喔!!

SE版要說三爽好,不然後果很嚴重喔!!
SE版要說三爽好,不然後果很嚴重喔!!
我真的好怕喔!!!被告耶!!罪名是什麼??洩漏國家機密嗎????這條罪是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樣子,判決如果確定的話依第五章第二十三條罰則好像要處一年一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耶!!大家救救我阿!!
管理員協助管理吧!!
文章關鍵字
這幾天也都沒出現!

我應該也是被他設黑名單,無法回覆他的討論,真遜咖,用這種方式堵人家的嘴,這招太爛了吧!

上次也一個平常沒在來se版的人,跑來說我假道學,我也沒這樣啊!〈那是一個爭論se跟sony區別的討論〉

那個人好像是別人叫他來的,原來也是個遜咖叫來的,叫人的遜,被叫的也沒好到哪裡,se跟sony的區別是一個非常明確的事實,偏要為反對而反對,被叫的似乎還是個對手機滿有研究的人,結果是甘願同淪為囫圇吞棗之徒?!

不過我看了樓主的文,我不曉得那是否有修改過,否則以我所見,我不曉得他要告你什麼!
別忘了,上個禮拜有個新聞,有人在網路上假冒警察說要辦網友,結果就被抓去法辦了!雖然在這邊並沒有假冒警方的事,但那個新聞中有說,那也算是“恐嚇”!不要以為搬出法律途徑就理所當然,到時候有事的是誰還不知道!


不過他們的用語並不官方啊!那應該是很普通的說法了吧!
管妹...是誰啊?
如果這樣就告的成,你不如請他舉証SE為何是過氣的產品,如果沒辦法提供適合的文件及數據說明,倒是還有毀壞商譽的問題在
不要理他就好了啊

他的文章一點公信力都沒有

何必讓自己跟他計較呢??

何不把他設為黑名單??

眼不見為淨啦

01不想管

至少自己要替自己的眼睛討個安寧的生活

如果真的有人相信他的話

就隨他去吧

我們也不用管那些相信他的人

管好自己就好囉
Facebook 反Samobile01專頁 成立!!
ghost-pin wrote:
如果這樣就告的成,你...(恕刪)

這倒是真的,他一直以情緒性及未求證的言詞批評se,就看se要不要而已!

那可以去mark下他的發言,提供se參考看看

希望某人有guts一點,不要去改喔!
管妹...是誰啊?
billion wrote:
真的好恐怖,講個實話...(恕刪)

早上我只是提醒你,至於你認為我是那個步行者分身,我無所謂啦,某什麼天國我是認為不是精神分裂就是藥叭太多!
哀,來告我吧
My All wrote:
早上我只是提醒你,至...(恕刪)


大大不怕被他告唷
Facebook 反Samobile01專頁 成立!!
我是覺得如果覺得發文有問題,直接回報就好了,竟然很小心眼的把不認同他的人設為黑名單。
那位天國樓主自己污辱人被回報後刪除,然後還繼續在自己發的文章中不停謾罵,被管理員鎖掉文章,而他以為我把他設為黑名單,他就可以為所欲為的對我任意發言侮辱而我就只能看著他,殊不知道道黑名單的功能是他把我設成黑名單,不是只有我不能回他的文,他也沒辦法回我的文。
自己不檢討只會一味指責別人。
來版上討論事情告來告去成何體統。
他可以任意發文指責或侮辱別人或廠牌無恥、丟臉、不要臉,就是不能別人說他!!
設成黑名單,只是表現出他真是為自High的人。
我看他告的人多了!!



他說的三個字就是我上面寫的三個字,這三個字對他的行徑是侮辱嗎??因為當初沒發現My All和他的關連,因此還想說也許回文時真的說的有些重,但是看起來天國這個行徑,我改為XXX根本沒必要。

也是要提醒My All,
不管您是不是分身,天國想告我也要看告不告的成,如果我說的是事實,公然侮辱罪根本不能成立,
參考刑法第310條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他確實有將我設為黑名單,已經不能成立。

但反而是在於天國後來傳的簡訊卻違反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有時候刮人鬍子,要先把自己刮乾淨。
billion wrote:
真的好恐怖,講個實話...(恕刪)


不行
我不能說違心之論
hygh771202 wrote:
大大不怕被他告唷...(恕刪)

他喔!如果要對號入座我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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