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yjeter wrote:
ATM也會吐錯鈔票
重點是要拿的出證據
不過打官司的錢
可會比3000元多好幾倍..(恕刪)
這個官司如果真的要打,樓主最好要確定能夠打贏,因為打贏的話通常都可以要求官司的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當然囉,樓主如果敗訴了,也要有這方面的心裏準備。
至於商譽方面,我個人認為,樓主或是最好是,你們店出面"有誠意"來解決這件事,並且紀錄你們如何有誠意的想要解決這件事,這些紀錄將來都是用的到的,最好這些紀錄不要只是口頭上(例如電話往返)。
我個人覺得商譽的問題不大,如果貴司有做出誠心處理問題的動作,基本上是不會有太大的商譽問題。
當然錯先在你,可是消費者也犯了一個法律上的錯誤。提款機的例子,到是個很好的參考。

1.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不當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之法律事實,稱之不當得利。
2.契約合法有效成立,因有效契約所生給付,非「無法律上原因」。
3.在契約一直合法有效情形下,無不當得利可主張,因為客人受領電腦有法律上原因。
4.另一重點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不當利益」,並不是如樓主所想像的,可以切割成13000+3000之法律關係,在本案中摟主可主張的不當得利之標的係電腦,非13000元或16000元。
5.所以若因契約履行所生種種問題,自應先依各種契約之規定解決,不可直接依不當得利主張權利,要求補差價。
6.因此,樓主如果那麼想主張「不當得利」,在法律上只能先讓買賣契約無效或撤銷後(很難),向客人主張返還該電腦予樓主公司,同時樓主公司對待給付返還客人13000元。
希望,如此說明能讓樓主瞭解一下法律規定,有時侯法律的條文單看文字,很容易誤解其內涵,產生包攝錯誤。
當然,我本人內心的建議,法律知道就好了,現實利益的考慮最重要,為了3000元,花費的時間、心力及商譽,其C/P值一定不合算,何況錯誤不是出自樓主本身嗎?客人是不是也很無辜,買個東西,快快樂樂使用中,突然接到電話說有差價3000元,要求補差價,心情不也盪到谷底,認為被你們騙了。之前網路上,不也經常出現高價物品,標錯低價事件,那時,如果樓主是消費者,被通知補差價,否則不賣或索回物品,相信樓主會有另一層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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