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疑似即將限制「數據分享」!費率異動公告有玄機

7889523 wrote:
被限制了 不想用當然...(恕刪)


以你的邏輯而言,就是跟著你的邏輯才是正確,其他的討論都是避重就輕,本來就沒有要談的,不談就是害怕?

每個人都要跟著你的邏輯走,這種做法才是笑死人,更不適合在論壇上討論。

除了你自以為正確的條文觀點外,難道廣告不實就不屬於討論範圍?還不准人討論?

就一直說討論廣告不實,不要一直跳針條文了,還一直跳,還有臉說別人,更好笑的是,自以為是的解釋條文就算了,現在還變本加厲連廣告傳達的內容都要你解釋才算數。其實你在論壇上戰的套路明眼人就看的出來,真的別再用大聲和自認為正確的胡亂扭曲來掩飾你害怕失敗的真相。

好了啦,跳針,你要談的才能談,什麼都你的解釋才算數,這些你全面獲勝,這樣有滿足你網路上戰無不勝的虛榮了吧,加油囉。

大家記得業者有廣告不實的話,記得站出來不用怕喔,有些人要繼續跳針,大家有空可以陪他跳一下,我沒那麼多時間浪費了。

ps: 我說他的都能嘴回來耶,上面那些不知道又要被模仿多少,好期待喔,不過數字哥就是對的,大家快跟隨啊。
loudloser@01 worte:
以你的邏輯而言,就是...(恕刪)


可憐

文不對題 顧左右而言他

這棟樓誰在跟你討論 廣告不實?

樓主也沒有 我也沒有


你自己扯一個 廣告不實 就想把大家都拉去? 哪一篇廣告也不敢po出?

別東扯西扯 廣告不實 請去申訴, 廣告不實 不能作為牴觸合約 無視條文的藉口



又要歪樓 說你沒在講合約 , 你在講 廣告不實?

你沒在講合約 沒在講禁分享, 那你來跟我跟樓主鬼扯蛋什麼

沒人在討論廣告不實 你亂入 跳針, 別人不理你 還一直刷存在感?

你有沒有可悲到這種程度



怎樣的廣告不實? 哪一篇的廣告不實? 至今不敢po出
只用"廣告不實"4個字 就想轉移話題
問題是 這棟樓沒人在跟你討論廣告不實, 你要顧左右而言他 沒人奉陪

廣告不實, 哪一篇? po出來啊! 跟限制分享 有何關聯, 不敢po出來給大家檢視?
打死不po是哪篇廣告 你是要討論個毛
真正可憐可悲的是你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討論方式,你代表這樓所有人?樓主?算不算該有的討論內容你定義?

一直以來,你都是用你自以為正確的說法,強辭奪理而不自知的強套在別人身上,別人的說法就是錯,非得接受你的觀點,簡直滑天下大稽,可笑。

前面該說的,該po的,已經說很多次了,自己爬文,視而不見的話,多說無益,可憐噢...
loudloser@01 worte:
真正可憐可悲的是你這...(恕刪)


可憐 你po的是蘋果新聞
那篇新聞還是分享後該不該加收300的議題
新聞 業者官網公告, 請問哪來的廣告?

你只會張冠李戴. 請問遠傳廣告不實在哪裡? 哪篇廣告說能無限制的開分享?


你只說了很多次的"廣告不實" 至今一篇都不敢po出
不要跟我說蘋果新聞是廣告, 新聞內容也不是你腦補的能無限制開分享, 新聞內容是說以簽訂合約為準 簽訂的沒限制分享就可開 簽訂的沒說要收費 就不收, 一切以簽訂合約為準 不是以你腦補為準
7889523 wrote:
可憐 你po的是蘋果...(恕刪)


這就是你一貫的手法,一定要上電視,有DM才叫廣告?跟你想叫人拿合約的方式一模一樣,最後還是你定義的才算數。

新聞,新聞稿在各大媒體放送,已經達成廣告效益。當然,這在你的定義裡面不算,但實際上在看到這篇新聞稿的民眾,已經被灌輸這種概念了。

我看又要開始吵什麼叫廣告了,對的,您定義的才算。
這已經不只是鬼打牆了,算是被魔神仔牽走,走不出來,可憐喔...
loudloser@01 worte:
這就是你一貫的手法,一定要上電視,有DM才叫廣告?跟你想叫人拿合約的方式一模一樣,最後還是你定義的才算數。

新聞,新聞稿在各大媒體放送,已經達成廣告效益。當然,這在你的定義裡面不算,但實際上在看到這篇新聞稿的民眾,已經被灌輸這種概念了。

我看又要開始吵什麼叫廣告了,對的,您定義的才算。
這已經不只是鬼打牆了,算是被魔神仔牽走,走不出來,可憐喔...



廣告在哪裡?

新聞也沒說可 "無限制開分享"



瞎掰 硬坳 一堆, 廣告不實 在哪裡?

東扯西扯 不敢承認合約條文?


鬼扯一堆, 該新聞 有說可以無限制開分享嗎?


以簽訂合約為準, 合約沒禁分享就可開分享 合約沒寫要收費就不收費

這樣你可以腦補成 無限制開分享?



太可笑了 打死不PO
用自己腦補的內容定義合約規範 條文

用戶質疑 新聞採訪的業者聲明, 你也能腦補成廣告?

OK,就當他是廣告 那他不實在哪?

他說以合約為準 這不實在哪?




實際以各促銷優惠方案之約定條款為準
眼睛業障重? 以約定條款為準 看不到?

新聞就說不會加收錢而已 你也能腦補成他說完全沒限制分享的條文?
到底有沒有限制的條文 看合約不會嗎? 還在避重就輕?


上新聞就是廣告宣傳? 神邏輯
那你快去舉報歷屆總統候選人違反選罷法, 投票日10天內仍有廣告宣傳. 因為上新聞就是廣告嘛! 哪個候選人那10天內沒上過新聞!?


東扯西扯 請問廣告不實跟你簽訂的合約條文 有個毛關係?
問你有沒有這個條文嘛! 扯什麼廣告不實?
到底有沒有條文 回答問題 別在那邊瞎扯淡




遠傳合約: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 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 遠傳電信得逕行上網流量管制

http://www.udp3c.com.tw/Files/Consent/Example/FET/YCLLNFN-YFY4.pdf

第五條 條款 自己去看清楚

遠傳幾乎所有的合約 都有這條款, 大概就家用分享門號的專案沒有而已
還是一樣的回文手法啊,到底要玩幾次啊。

先斷章取義片段,正向或反向列出"規定"或"沒規定不行" (怎麼說都你對)
邊陳述自己的說法,邊抨擊對方,營造正義的假象...
故意忽略對自己不利的例如"用戶可以盡情的開分享給很多人",強調對自己有利的。
...中間很多,懶得列... (選罷法...這個例子最好笑...)
最後拿出自以為不敗的合約來壓,完全以自己的論述才叫正確。

看著看著我都會了,改天有空來寫個數字哥"精神勝利法大解析"好了,
希望寫出來不要傷害到我們01珍寶數字哥細心呵護不可失敗的玻璃心。

懶了,這篇唯一的結論就是,懶得跟你吵,你說的都對。

我想其他跟你爭辯過的,最後不是結論一致,
而是輸在你"合約疲勞轟炸"的"精神勝利法",
數字哥,這裡你贏了,恭喜囉
loudloser@01 worte:
還是一樣的回文手法啊...(恕刪)


腦洞真大 只看最後一句, 不看前言&但書?

以約定條款為準 看不到?


新聞內容什麼時候變成你的合約了 ,效力比合約條文大?


還要斷章取義 自High到什麼時候

合約不敢面對, 要當鴕鳥到什麼時候



認輸就別在那邊嘴有的沒的, 可憐的東西
雖然說跟這種人認真沒用,最後不就又扯一堆自以為是的東西,
但是這人連偷改合約內容混淆視聽都敢,還是講一下好了。

https://0nion.com/article/31536
3C媒體《蘋果仁》在報導中貼出一張圖,圖中的備註第13條顯示,基於公平使用原則,當用戶申辦特定促銷優惠方案(例如提供『數據吃到飽』優惠),設定數據分享功能時,需支付300元/月。實際以各促銷優惠方案之約定條款為準(後面會說明,沒有這一條)

不過《蘋果》實際上遠傳官網查詢,同為3月22日的費率異動公告中,15條備註中沒有這項條款。遠傳則表示,3C媒體網站看到的內容,不是一般用戶辦的內容,用戶簽的合約沒有這一條,所以不會發生禁止用戶分享數據,不然加收錢的情形,用戶可以盡情的開分享給很多人,不會有多收費的問題。
(沒有13這一條,沒有13這一條,沒有13這一條)
盡情的開分享給很多人,不會有多收費 <= 是指都成立



前面說過了,透過媒體發佈,達成廣告效果,你要硬扯不算廣告,那大家就隨意在媒體亂發布就好了,還鬼扯什麼選罷法,為鬼扯而鬼扯,前面已經很多次了。

遠傳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
https://www.fetnet.net/corporate/documents/tc/satellite1.pdf
第48條:
甲方確保行銷廣告內容之真實,對乙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這是你最愛的合約之一,有明確定義,就是要負責,沒有模糊空間,前面還扯什麼電信業不一定適用,最後還偷刪掉,湮滅證據。


遠傳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
https://www.fetnet.net/corporate/documents/tc/satellite1.pdf
涵蓋資訊隨乙方端終端設備包括手機、平板電腦、網卡等、上網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時,應以 實際通信涵蓋依乙方使用地點之相關條件為準。
描述涵蓋資訊有提到網卡(這只能分享吧),算不算分享,隨你。


接著就如你所願,講你最愛的,我懶得跟你鬼扯的合約。
當然最終還是乙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這是你惡意偷改後,想符合自己論述的
7889523 worte:
遠傳合約: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 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 遠傳電信得逕行上網流量管制

(超沒品的,這裡偷改成你要解釋的,誤導網友還敢大聲,有沒有這麼扯)
(超沒品的,這裡偷改成你要解釋的,誤導網友還敢大聲,有沒有這麼扯)
(超沒品的,這裡偷改成你要解釋的,誤導網友還敢大聲,有沒有這麼扯)


這是你自己po,也是刻意曲解的合約。

很多數字的小朋友,老師來解釋給你聽,以後不要再亂說了喔。
1. 文字要會看,這裡說的,包括但不限於(included but not limited to,我們寫專利常會用到這個詞,避免遺漏),後面那段有前面那段的情形(不正常,濫用…)才是受限制的,不然來電轉接也不行嗎? 是長時間或大量這些情況才不行。這條就算了不吵,下面還有。
2. 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 <= 這個是類似自動備援不是指分享
3. 大量訊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 大量訊務 大量訊務 大量訊務 使用,也不是分享
4. 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時 <= 這頂多是指續傳或自動撥接不讓他斷線不是分享

哪來的禁止分享,如果知識不足就快去補充知識,而不是偷改內容來誤導,每次都加油添醋來抹黑,哀~~~

說實話,打了這麼多,最後回覆的一定還是一堆魚目混珠,顛倒是非的東西

不過彰顯這個人的話一點也不值得參考,開分身也能凹,偷改內容po出來誤導大家也敢做,這樣也算有意義。

跟沒有底線的人戰真的是多說無益,知識不足,胡亂解釋還偷改,浪費大家時間,還有臉罵別人,這才真正是可憐的東西。
看吧,又幫別人帶帽子,自己解釋才是對,別人就錯。
還好是 po 給網友評斷,不是你,針對你就是浪費時間。

學資訊,你是學到哪邊去,頓號? 連中文都不會讀,笑死人了。
我寫過的code可能比你吃過的飯還要多,
寫這麼清楚了還要硬凹,所以我現在在幫網友debug,
看來這個bug的root cause是人,裝睡的人叫不醒啦。

那你偷改的部分呢,"偷改"變"截錄",丟人阿,真是

不玩了,自己唱獨腳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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