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月經文,關於國道佔用內車道

kelven8116 wrote:
不然網兄您是否可以使用您的行車記錄器
拍一段您長達30分鐘都開在超車道的影片
這樣我就相信你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相信我,我會把這30分鐘看完的。
對了,約黃色小鴨兄一起完成這項壯舉吧。



走出戶外,走出01,你會發現,原來社會多數人都是小鴨與168大大。



法規有不完善處,但不需侷限於單一解釋中。內線車道,既是超車道,但本質仍是一條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完全合法。

法需走在情理之前,否則社會舉動無依據。

我開高速公路,多數的經驗如下:台北高雄30小時內來回,幾乎都是上午06時-07時出發。基本上70%的路段都是車留量不高的。走在最內線以最高速限+10來行駛(高雄台中120,以北110-115,二高全線120)。沿路只有5%的車輛會比我快,只有1%不到的機率,後車會閃我大燈或逼車。為甚麼?怕死沒錢,當然守規矩,但絕大多數是以守法為先,個人價值判斷於後。

有時,視線疲勞,後車速度飛快,車流許可,那我是會自動切到中線去,但這情況很少。30分鐘持續開在內側,絕對有的。上次回高雄,二高,晚上九點多從台南以南,沿路幾乎一片漆黑,越開越快,有持續開在內側30分鐘嗎?絕對可以,也沒人趕你。一高也一樣,早上我從高雄末端出發,30分鐘呆在內線,有的,頂多到岡山。


重點就是:台灣地小車多,高速公路大部分的路段與時段,都很難平均時速能到100。開在內線,連最高速限都無法達到,你叫這些車輛如何超車後,再右切到中線道,再伺機切到左側超車,超車完再右切內線。如此以來,毫無效率可言。所以,才會規定說明:以最高速限,可(持續)行駛內側,以保車流順暢。車流壅塞時,速度都在90以下了,各車道車擠車(上下班桃園以北,你看速度平均有40嗎?),還會有超車道的實質出現嗎?



多數人都是國慘車,怕死,錢少,且守法。所以就法論法,開在高速公路上,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完全合法合理合情,就是台灣目前多數人認可、執行的現況。但有時車流量少,回到中線110,這是尊重與禮讓,非必要。




SHCC wrote:
走出戶外,走出01,你會發現,原來社會多數人都是小鴨與168大大。


所以SHCC是屬於我還是小鴨啊??????
又是哪來的依據啊??????
就使用台灣國道十幾年的經驗,我們台灣的國道完全沒有超車道,一堆龜車開在超車道,自以為以最高速限行駛,孰不知國慘車都是快樂錶,所以每次開國道時最外車道往往是速度最快的~

之前也常在日本的國道開車,雖然他們國道也有速限,但他們在車流量比較小的區段,超車道幾乎都是淨空或者是以飛快的方式駕駛(目測約150km/h以上),超車道前方的車輛一定都會自動的讓出~

這就是台灣與日本的不同,雖然都是地小人稠的國家,但是卻有截然不同的開車方式,
我想這就是國家間的差距吧~

eason0608 wrote:
高速公路不是電動~不會每部車的間隙都一樣
找一個兩台隔比較開的洞讓就好了~讓一下不會怎樣


那不就跟內道龜車想法一樣, 內道塞一下不會怎樣.
^^A 請多多指教~

AL168 wrote:
既然做不到判斷
你為什麼硬要叫合法的車子讓給違規的車子????
再給你一個比較好判斷的前提
已經確定違規超速的車子, 需要讓給車速更快的車子嗎???

您的理解真是獨特。
我有說合法的車子一定要讓給違規的車子嗎?我也說,如果你超速150擋在我前面,我沒有要你讓車。您的無視大法實在強大。
但如果不是正在超車中,且有能力退回中線,讓後方更快的車通過,這樣有很困難嗎?因為這才是超車道的主要用途。
我的判斷標準,就是看我的GPS 時速,若我已開在最高速限還超不了車,我不會有任何怨言,但我若已經超速,且後方有車以超過我的時速逼近我,在我有能力退回中線的時候,我會退回讓他過,因為我退回中線,等他開過去之後,我還是能再切回內線,我的速度並不需要做任何改變,但後面的車少了一台,這樣做可以讓後方的車流更順暢,至於他會不會被開單,套句您說的,關我什麼事?

說真的,我很了解你的想法,基本上跟我差不會很多,差別只在於不論我是否違規超速,我會願意讓出內側車道讓人過,但您不會。
唉~~~

AL168 wrote:
又來了一個以錶速當法...(恕刪)

charleskcl wrote:
我有說合法的車子一定要讓給違規的車子嗎?我也說,如果你超速150擋在我前面,我沒有要你讓車。您的無視大法實在強大。


既然是沒有講
那就好啦

這跟法律規定的與我的見解也一樣啊

你會不會讓, 那是你的決定
前車會不會讓, 也是由前車來決定

我就只是講這些一直叫囂硬要合法的車子讓的人聽

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應該不是你吧
如果不是你, 也沒有對號入座的可能性
那我們就沒甚麼爭執點了吧


charleskcl wrote:
再用你最喜歡的「合法...(恕刪)



你的概念應該是
未達最高速限的慢速車請讓道
未達最高速限的慢速車請讓道
未達最高速限的慢速車請讓道
未達最高速限的慢速車請讓道


這跟法律的概念不相違背吧
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黃色小鸭 wrote:
法規也沒說機車可以"持續行駛"慢車道

所以機車不可以"持續行駛"慢車道?
笑...........
...(恕刪)

請注意"路權" ,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尊重各方路權,不佔別人車道、不搶別人綠燈時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法規在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九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因為這是針對車種的車道, 車種不會改變,路權也就不會改變, 有寫持續或沒寫持續, 都是相同的。

但是"超車"是一種動作, 動作會變化, "超車道"路權也就會變化, 不會永遠擁有。若法規寫上"持續行駛",路權才能持續,沒寫持續行駛,依照路權, 不超車時路權就會喪失。
此乃兩者不同之處

我知道你又要區分出"大型重型機車", 但您寫的是"機車"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1規定,快慢車道分隔線,係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10公分。
另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之1規定,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550 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既適用小型汽車之行駛,故亦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則不在此限。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正在"超車"當中)
而超車有變換車道,超越, 駛回原車道等等動作 , 不是單一動作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是"超越"時的速限規定, 是"超車"下轄的動作當中, 其中一項規定
是屬於"超車" 的動作之一, 即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屬於正在"超車"當中的超越的一部份

這牽涉到權利與義務:任何人有依法律規定使用道路之權利與義務,非法妨礙路權之行為應予禁止,並有注意防止造成交通危險之義務。


黃色小鸭 wrote:
原來大型車可以一直走中線不用回原車道喔?哈...

自己打自己的臉好不好玩啊?
...(恕刪)


原本談的是"超車"和"超越"的差別
您硬要把別的條款拉進來, 混在一起談
大型車,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加上"暫時利用"是另外一回事, 是不同的法條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和超車仍然是不同的, 是不同的法益, 不同的法律事實

"暫時利用" 沒有明確規定多久/何時不再利用,駛回那個車道, 超車不同, 有安全車距, 駛回原車道

法律講的是"適用", 是以"法律事實"去適用條款
不同的法條在規範不同的狀況, 本來就會不同, 請勿拿不同條款相互對抗不同的"法律事實"?

黃色小鸭 wrote:
Freeline Skates wrote:
法規有寫

當超車道和中線車道都是110最高速限時

若無法完成超車

那超車道的車必須減速退回中線車道

哪條法規有這樣寫?

懇請賜教
這是新聞報導不是交通法規

我問的是哪條交通法規有這樣寫?

感謝
...(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未規定者, 依其他法律規定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依據規則, 要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最高速限行駛, 只是整個超車行為當中, 超越的那個部份

"最高速限"能保證超越嗎? 不一定, 也可能和中線車道併駛 ,造成後車佇列, 形成"車群" , 無法超車

要完成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才能避免車群形成
併駛 不稱為超車, 不超車即喪失路權,無路權必須退出, 必須"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整個超車行為, 不能停在” 最高速限行駛” , 這個超越的階段
必須要有” 駛入原行路線”
才能完成整個”超車”Overtaking
如圖

如圖中紅框內的小圖,就是停在” 最高速限行駛” , 這個超越的階段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正在"超車"當中, 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
如果法規是寫 “內側車道為”超越道” , Passing Lane , 才能” 停在” 最高速限行駛” , 這個超越的階段”
但是法規寫的是”超車道” Overtaking Lane, 超車必須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請注意, 此法已經改10幾年了!

黃色小鸭 wrote:
這也是國道警察說的 更是放在官網的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有最低速度限制嗎?

答: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法規已經改了10幾年了!
況且這不稱為法規
積極之依法行政,或稱法律保留原則, 必須有法律之依據, 請以法規為準
中央規標準法第 8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請列出依據之法律條文的名稱為何?, 條 項 款 目為何?
中央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1.法規當中, 並無"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這樣的的文字, 沒有
只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 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應該以"事實"(超車後) , 尋求適用之法條

2.所謂「類推適用」,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是將此”事實”拿去適用於別的/另外的法條
類推的是”法律事實” , 而不是將”法條”類推, 創造出法規當中沒有的法規

而這種自行推衍的”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 或是”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就是法條當中找不到的文字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事實"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不能倒果為因, 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就是用來舒解”壅塞”的, 能超越到前方去,離開內側車道, 前方沒有車,維持為F車流, 就不會造成堵塞

若反其道而行,容許不離開,容許有路隊長, 車流因此轉變為S-stable車流,
此舉將 F車流降等為S-stable車流, 若持續容許更多車不離開,將持續降等, 其S-stable車流就容易導致S-metastable車流發生,此即法規之”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在這個條文當中,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S-metastable車流的發生, 和”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不離開內側車道”, 有前後因果關係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 車流降等到S-stable 尚不能稱為堵塞, 因而不適用這條法規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持續降等到S-metastable 車流, 就適用這條法規了
而”最高速限”或”最高速度”, 則完全沒出現於法條當中, 和此法條完全無關。
在此法條中,有關係的是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不是"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不是這個法條當中的原因之一,無關, 完全不列入此法條的因果關係!

憑空冒出的"持續"?"最高速限行駛" 實在匪夷所思 ?


4.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法學序論當中,都可以查到但書規定: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也不得"擴張解釋"或"倒推解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和"最高速限"相對的是"最低速限"? 並不是"超車道"?
所謂"速限",只是速度的限制規定 ,而不是以速度多少去取得路權
這個例外法是排除"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嗎, 不是, 這是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在"速限"上

內側車道原本就能"最高速限"
速限本來就可以60-110km,三個車道本來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內側車道"完全不必這個但書,本來就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那麼?這"但書"是要排除什麼?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在"速限"上, 只能排除"速限"的原則法60-109的規定
不能排除所有超車的規定

黃色小鸭 wrote:
herblee wrote: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要開罰, 請依法行政

你確定內線未達最高速限沒有寬限?
...(恕刪)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0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不可以, 109km都不可以
取締標準必須遵守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這是把法定速限110km自動下調10km ,變成100km。
如果有, 請列出法規, 請依法行政

黃色小鸭 wrote:
好好笑喔

今天不是在討論法規嗎?

法規拿不出來沒辦法戰贏我就東扯西扯543的講一堆?

啊哪裡一堆人在吐我啊?不就你和幾個不懂法規的 結果你還不是一樣被我電到金CC


最高速限行駛內線違不違規跟要不要讓道有何關係?

我從頭到尾有討論要不要讓道嗎?瞎...

開分身更是瞎到爆...
...(恕刪)

法律的條文是不能自行更動的,
不能將”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自行類推為"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而這種自行推衍的” "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或”最高速度”,或"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 是法條當中找不到的文字
找不到法條的依據

而是, 若發生"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事實
"最高速限",是符合速限規定, 自然沒問題
但若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超車後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 等等行為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 也自然沒有問題
2.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與中線車道併駛,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
規定是”超車,”所以”併駛"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應駛回原車道。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柯小希,嗑乃子,郭采潔, 黃色小鸭 不是開分身嗎?
herblee wrote:
不能將”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自行類推為"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又來亂了????
算了, 依你的意思, 我法規哪裡寫持續??????
是沒持續
但還是可行駛啊

不過還是不影響法規
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的限制
另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兩個就是規定
發揮高速公路的道路使用率合法合理且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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