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違規事項的證據時,拿出來用才合理。您所提的情況,應該是被撞得一方
無法提出對方違規的具體事證,警方當然依照實際的狀況作判斷囉。
再次提醒,「優先權」不用用來凹的,是在沒有違規證據時的另一種判斷規則。
而我提出「優先權」這一件事,是要提醒大家,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希望大家都能平安,如果出了意外,也能夠保護自己的權益,因為要舉證
對方違規,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penhours wrote:
我只想說,在有分快慢車道的道路上左轉,但是沒有等待左轉燈,這樣就先違規了
這表示這條馬路很大一條,才會分快慢車道,車主在闖紅燈的情況下發生意外,應該要付大部份的責任.
這一次車主很負責的處理事故,讓我十分敬佩,不像其它不負責任的車主,明明就是自己違規在先,還在強調"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條模糊不清的法規,對方應注意的不就是紅綠燈嗎?
常有聽到因為這一條規定,明明是對方違規,反而還佔盡便宜,這就是台灣奇怪的地方.
聽在美國的親戚說,如果有對方違規而影響自己本身的行為,就大力的給他撞下去,最後對方一定要付上很大的代價,可惜在台灣並不適用,台灣的法律大部份是不保障守法的人.
印象最深的就是前一陣子有新聞報導,說對方超速闖紅燈(是一位退休校長),被守法的人撞死了,結果是守法的人要負責賠償,發生這種事,法官會這樣判,就代表台灣的法律是參考用的,大部份都是保護犯法的人.
我到目前都還不知道要如何才可以控制對方不違規讓自己撞到,這個難度太高了,或許還要再多開十年的車才可以學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