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600 wrote:
南法上空用傻瓜機拍的...(恕刪)
這太強了...遇到幻象2000
嗨翻天 wrote:
經過我跟民航局標準組討論後,跟相機是不是電子裝置都無關,請看我標示的紅字部分,只要你拿出來的東西叫做「攝錄裝置」是通通不准用,民航局一點都不想對「Video Camera」跟「Portable VCR」來做詳細的定義;民航局把這個部分推給航空公司去認定,航空公司會說這是民航局訂出來的規定,叫你通通不准用,最後損及的是消費者的權益。
這是航空公司勾結立法委員後訂出來的法,誰叫百姓拿不出錢去賄絡立法委員,才會訂出這樣的法!
討論的詳細過程,我打去民航局問,我一開始就提出我如果拿「老舊的底片機」如FM2這種,在國內線拍攝可以嗎?得到的是要航空公司去認定。民航局說航空公司會無法認定消費者拿的東西是啥,所以一定會通通禁止。所以現在的立法是因為航空公司認為去認定消費者拿的相機是有電子或不是電子產品,這樣要花費太多時間精力,所以就通通禁止。
我們的國家公務人員因為政治人物「故意」圖利航空公司,而訂出這樣的法條。這法條是民航局訂出來呈給立法院才通過的。對於通通禁止照相,沒有例外條款,我個人無法接受。
其他的讀者呢?
民用航空法 wrote:
一、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
二、適用範圍:
搭機旅客於關閉艙門後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時起至開啟艙門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
2.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s)。
3.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
5.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8.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9.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二〉、國際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三〉、國際線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壹萬呎以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2.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 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三、實施方法 :
〈一〉、航空站應於站內運用文宣及廣播向旅客宣導個人電子用品禁止使用規定。
〈二〉、航空公司應於報到櫃台提示旅客個人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三〉、航空公司應於關艙門後提示機內旅客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規定。
〈四〉、旅客使用本規定適用範圍所列以外之電子用品時,
於飛航中如機長懷疑干擾飛航或通訊系統,得要求
停止使用該項電子用品,並於確定不影響飛航安全
情況下,准許恢復使用。
(五)、機上違規使用電子用品時,依民用航空局訂定之
「機上乘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處理原則」辦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