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攝影師 wrote:證物有三,1.親近大...(恕刪) 既然是"不想給"而不是"沒有"那就是有證物阿把他們講的話錄音下來還有那些DVD所有權是不是你的?他們不給就叫侵占我記得有一個法條是被告已之犯錯,且客觀證物都齊全,但被告卻不承認犯錯那仍然有罪
公家機關辦事有一定程序.所以在處理速度上常讓人詬病但是我看本文的回覆過程並不感覺有所拖延到畢竟承辦人員也只是承辦.你要他立刻給你回覆.公家單位也有一定的流程要跑看完本篇我的論點跟別人比較不一樣其中很多內容就目前我們能看到的都是版主的一面之詞阿管處目前也都沒有針對這個回應(我們都只看到一方面的說法)而大家也一窩鋒的就看一個影生一個子我不是不支持智產權我只是相信事情沒有絕對大家或許能用更廣的角度來看待這事情想知道結果如何讓我們一起看下去吧!如果版主覺得自己站的住腳 那我支持版主就提告吧!就我了解 就算版主沒有所謂跟阿管處索取的光碟也是可以跟警察報案的
所以就覺得很納悶啊...既然是"阿管處監製發行的",找他們不對嗎?至於他們跟笨頂仔的合約中即使有責任分配的問題,那是他們要自己去另外再去橋的吧並不是代表阿管處可以據此說要樓主就因此只能找笨頂仔,而不要找阿管處的這樣情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