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kupsboy wrote:
中央大學的那篇說明很...(恕刪)
引用該文註十:
街頭照相若不侵犯(本文所界定的)隱私,可否將這些相片公開流傳或公佈網上呢?當涉及公共表演與公共人物的照片時,自然是可以的。如果在拍照時,對於公佈流傳照片已經有明示或暗示的約定或成規,那麼自然應該遵循。至於在當事人不察覺(不共同在場)情況下的街頭拍照,雖然不侵犯其隱私,但是公開流傳照片則可能涉及是否不當運用其肖像的問題;即使沒有不當利用其肖像,若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則仍然不應該公佈其肖像。不過,如果臉部經過處理而無法辨識其身分,就沒有這方面的問題了。因此,在公共場所以不侵犯他人隱私的方式,所拍到的他人走光照片,經過處理而無法辨識其身分後,則可以放在網路上流傳。
這麼說本樓公開張貼的照片,基本上是沒問題的。
因為:
1. 沒人主張其肖像權:有人主張肖像權後,張貼人應撤照或是付費。
2. 沒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除非後續發生針對當事人失焦的討論,造成其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發生這種情形後,張貼人應該撤照,反而參與討論的人可能有法律責任。
tkupsboy wrote:
小小建議你的妹妹女友老婆不要這樣穿衣服,然後穿梭在公共場合,害人多看一秒鐘還要被罵色狼~大家都只在意自己可以怎樣子穿(穿衣,比基尼泳衣,容易曝光的衣服等等),或是做什麼行為(親吻,買賣,抽菸,逛街等等),卻限制別人在公共場合的觀看,相機拍攝?現在自我意識也太高漲了吧~~你可以說對方好色喔,不道德,或是請他不要拍,進而討厭在街上拿相機的人,真的,那也請你跟中央教授的解釋依樣,共同領域中,請你不要穿以上的衣服做以上的動作,再來限制別人拿起相機,這不是個人的私領域,謝謝。
你的論點很像那種"女性自己穿的暴露就活該被性侵"喔
我穿的暴露不代表你就可以偷拍還PO上網吧
你說的可以請對方不要拍
而我就是在不知情下被偷拍
如何跟對方制止呢
你說的現在自我意識也太高漲了吧~~
應該是說你自己吧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你自己穿的少你活該
我要拍就是要拍
不給拍的就是自我意識高漲
我想你才是一切都以自我為中心吧
你說的請你不要穿以上的衣服做以上的動作,再來限制別人拿起相機
如果原討論串中被偷拍的女性看到文章圖片以及接下來淫穢不尊重的討論
氣得告上法院
請你幫原PO去跟法官說這句話吧
看法官會不會認同你說的
請你不要穿以上的衣服做以上的動作,再來限制別人拿起相機
偷拍就偷拍
還合理化自己的偷拍行為
來源連結
inoue555 wrote:
我不覺得他的文章裡有...(恕刪)
很好的文章,我覺得還是摘錄出來比較明白:
後記
共同在場與隱私權
對於街頭攝影中,被照相的陌生人在公共場所中有無隱私權問題,本文認為隱私乃是建立於共同在場者的同意。這意味著:首先,被拍照者必須知覺到自己正在或已經被拍照,這樣才構成「共同在場」(co-presence)。也許有人對此不解或有疑問,讓我在下面加以解釋。
知覺到自己被拍照,通常意味著自己是照相的焦點,雙方是近距離正面相對,亦即,雙方是共同在場。「共同在場」是美國社會學家Erving Goffman的術語,表示彼此有著面對面的鄰近關係,此時彼此的互動會影響到個人自我,例如影響自尊、侵犯身體疆域、騷擾等等,所以會產生倫理的要求(例如不應該冒犯彼此身心);反過來說,對於不共同在場的人而言,由於沒有要求對方尊重自我的途徑或方式(因為雙方沒有直接互動、無法立即影響彼此),所以不可能要求同意或要求隱私。例如,你走在街上,你可以要求你眼前的人不要盯著你看或不要拍你的照片,但是你不能要求遠處對街的人不要盯著你看或向你的方向拍照,因為遠處對街的人和你並不是共同在場,你們不可能四目相接6。
當然,遠處對街的人可以使用照相機的望遠鏡頭來拍你(包括你的性感部位),或你身後的人可以拍照你的背影,或者你附近的人用不被你察覺的方式拍你,但是由於你沒有知覺到他們拍照,因此他們的拍照並不侵犯你的隱私。例如,北一女儀隊穿著短裙在路旁休息,有人在附近偷拍她們的背影或下半身,這並不侵犯到她們的隱私7。上述原則的唯一例外是:有人將相機偷偷伸入或潛入你的裙底拍攝你的底褲,雖然你沒有知覺他的拍照,但是仍然可能侵犯你的隱私之原因是:你原本就是要用裙子來遮住或保護你的底褲,但是他卻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侵犯了你的身體疆域(即,貼近你且伸入你的裙底),這造成了對你隱私的違犯 8。不過,如果他是在近距離之外偷拍你的底褲(如你裙子剛好掀起或因為角度問題而走光),而你又未能知覺他的偷拍,那麼他的拍照並沒有違犯你的隱私(不過公佈照片到網路則是另一個問題,參見註腳10)。此外,如果你在公共場合做公共表演(如演講、發言、唱歌、演奏、儀隊、遊行、走秀、宣傳、廣告、表演等等9),或者你是公共人物,那麼你的隱私權會受到限制,即使你知覺到別人對你拍照,你還是無法指控對方侵犯你的隱私。
總之,我們這裡提出的「共同在場」作為「隱私即同意」的條件,大抵上還是肯定街頭照相的正當性10 ,易言之,人們在公 共場所的隱私權並不是百分之百的,而是受到限制的,限制於那些共同在場、直接影響自我、且彼此同意的互動者之間。換句話說,你可以禁止共同在場者對你拍照,也因而和共同在場者享有隱私權、不應受警察干擾。如果你在公共場所中裸露,而四周共同在場者不同意,那麼你就沒有隱私權、不應裸露;反過來說,如果共同在場者同意你裸露(例如你事先聲明或有媒體公告,而四周人仍然圍觀),那麼你就可以裸露,你與圍觀的在場者共同享有隱私權,不應受警察干擾,警察不應該故意闖入,破壞你和你的共同在場者的隱私。
註腳:
10. 街頭照相若不侵犯(本文所界定的)隱私,可否將這些相片公開流傳或公佈網上呢?當涉及公共表演與公共人物的照片時,自然是可以的。如果在拍照時,對於公佈流傳照片已經有明示或暗示的約定或成規,那麼自然應該遵循。至於在當事人不察覺(不共同在場)情況下的街頭拍照,雖然不侵犯其隱私,但是公開流傳照片則可能涉及是否不當運用其肖像的問題;即使沒有不當利用其肖像,若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或名譽受損,則仍然不應該公佈其肖像。不過,如果臉部經過處理而無法辨識其身分,就沒有這方面的問題了。因此,在公共場所以不侵犯他人隱私的方式,所拍到的他人走光照片,經過處理而無法辨識其身分後,則可以放在網路上流傳。
上面是光就法律層面的見解就有 隱私權及肖像權 的差別
還不包含比法律更嚴的道德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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