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 更新) 盜圖事件!!! 照片被公家機關盜用,還被侵權人嗆聲! (文長)

公務機關帶頭侵犯著作權.. 可惡阿!!
支持樓主! 千萬不要以四萬和解.. 至少要六位數!!

蘋果日報? 文化部?

流浪攝影師 wrote:
小弟是個職業攝影師,...(恕刪)
你可以試試,用個人的名義發一張公文給對方說明事實及侵權內容,關鍵在"副本"一併寄給所有相關單位包括總統府及各大新聞媒體,記得要在這張公文上呈現所有正副本的單位,我待過公部門,公務員最怕事情鬧大而隻手遮天,所以把天做大一點讓他遮不住。
因為文太長,懶得讀完,
看了前文,應該請樓主直接法律程序吧!!

即然主管機關已知道盜圖,還不自己去了解,
那就直接提告要求賠償。
crazyx wrote:
因為文太長,懶得讀完,
看了前文,應該請樓主直接法律程序吧!!

即然主管機關已知道盜圖,還不自己去了解,
那就直接提告要求賠償。



因為當下沒有側錄,請阿管處提供證據
他們又不斷的閃躲
就算去告,也會證據不足敗訴!



rex ren wrote:
真的佷瞎,還叫樓主去...(恕刪)


對不起,我更正一下

頂笨仔不是廠商,而是阿里山光華地區民宿業者所組成的地方發展協會

他拿了別人的影片給阿管處使用,

阿管處又把“含我照片的影片”,給得標廠商

廠商可以拿別人未授權畫面來結案。

這樣是@#$%^
老實說, 公家機關的公文處理速度就是很慢,

除非是急件那種, 否則就是慢慢來,

話說回來, 希望能主能爭取到該有的權利,

在著作權的規範下,

希望大家都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
小弟是學法律的,以下是一些建議

版大要拿資料,引用行政程序法,法律上是對,但不好用

因為行政程序法會有許多相互牽連的條文

如果一條miss掉,版大就有可能失去主張的權利

小弟建議版大走 "政府資訊公開法"

要求阿管處於官方網站放上該光碟檔案,屆時版大再用螢幕錄影軟體錄影取得

又該影片既然是從私人取得,如已達採購標準,參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可請阿管處公布契約

如果未達採購標準,則用同法第九條以下,填具申請書,請求阿管處公開契約

公開契約主要是要看上面有無免責條款,如有免責條款,就請阿管處正式發一份公文書,內載該影片內相關秒數的圖片為頂笨仔文化協會授權使用

然後告訴對像就鎖定頂笨仔,可請求合解或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亦可向阿管處受管轄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請求禁止阿管處於取得授權前播放該影片

如果上級機關不允,則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亦可具狀向監察院請求調查與彈劾相關公務人員

又如公務員已達故意或過失侵害權利,版大也可具狀至法院提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完受害人後,會向侵權人情求賠償,所以還是有一定的嚇阻能力)

最後,如果有開會,就一定要去,如果那個時間不行,就發函告知不能之理由,並請求更改時間

這是為了保障版大訴訟上之權利,因為很多時後對造會想營造一種"我們有誠意解決,是對方不來"的假象

又有些行政法規會規定行政處分相對人可以"表示意見"(狀況跟版大很像),如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到者
失其權利

所以建議版大可已去函要求改地點時間,不然權利有時候就會莫名其妙消失了

以上  供參考

-J.C.

所以關鍵影片的光碟有沒有在你手上???
有的話這種案件
沒要求賠償個50萬以上,對不起自己啊
其實...找個律師.以抽成方式進行索賠.
賠越多.律師抽越多..告死它們

celien wrote:
公部門跟承包商簽約中...(恕刪)


如果阿管處跑進行政契約等私法領域內

並且主張另一方為真正行為人

則似乎可以全身而退

訴訟主體也並非阿管處,最多將頂笨仔與阿管處列共同被告

此時阿管處的地位亦非行政機關......
樓主相片拍的很漂亮,我以前就看過了.

連官方機關都會盜版,而且還吃定百姓,這就是馬總統說的"便民",對政府失望,對這種推諉的官方機關噁心...

把原文投書到總統信箱試試,再投書到蘋果媒體試試..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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