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試試,用個人的名義發一張公文給對方說明事實及侵權內容,關鍵在"副本"一併寄給所有相關單位包括總統府及各大新聞媒體,記得要在這張公文上呈現所有正副本的單位,我待過公部門,公務員最怕事情鬧大而隻手遮天,所以把天做大一點讓他遮不住。
crazyx wrote:因為文太長,懶得讀完,看了前文,應該請樓主直接法律程序吧!!即然主管機關已知道盜圖,還不自己去了解,那就直接提告要求賠償。 因為當下沒有側錄,請阿管處提供證據他們又不斷的閃躲就算去告,也會證據不足敗訴!rex ren wrote:真的佷瞎,還叫樓主去...(恕刪) 對不起,我更正一下頂笨仔不是廠商,而是阿里山光華地區民宿業者所組成的地方發展協會他拿了別人的影片給阿管處使用,阿管處又把“含我照片的影片”,給得標廠商廠商可以拿別人未授權畫面來結案。這樣是@#$%^
小弟是學法律的,以下是一些建議版大要拿資料,引用行政程序法,法律上是對,但不好用因為行政程序法會有許多相互牽連的條文如果一條miss掉,版大就有可能失去主張的權利小弟建議版大走 "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阿管處於官方網站放上該光碟檔案,屆時版大再用螢幕錄影軟體錄影取得又該影片既然是從私人取得,如已達採購標準,參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可請阿管處公布契約如果未達採購標準,則用同法第九條以下,填具申請書,請求阿管處公開契約公開契約主要是要看上面有無免責條款,如有免責條款,就請阿管處正式發一份公文書,內載該影片內相關秒數的圖片為頂笨仔文化協會授權使用然後告訴對像就鎖定頂笨仔,可請求合解或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亦可向阿管處受管轄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請求禁止阿管處於取得授權前播放該影片如果上級機關不允,則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亦可具狀向監察院請求調查與彈劾相關公務人員又如公務員已達故意或過失侵害權利,版大也可具狀至法院提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完受害人後,會向侵權人情求賠償,所以還是有一定的嚇阻能力)最後,如果有開會,就一定要去,如果那個時間不行,就發函告知不能之理由,並請求更改時間這是為了保障版大訴訟上之權利,因為很多時後對造會想營造一種"我們有誠意解決,是對方不來"的假象又有些行政法規會規定行政處分相對人可以"表示意見"(狀況跟版大很像),如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失其權利所以建議版大可已去函要求改地點時間,不然權利有時候就會莫名其妙消失了以上 供參考-J.C.
celien wrote:公部門跟承包商簽約中...(恕刪) 如果阿管處跑進行政契約等私法領域內並且主張另一方為真正行為人則似乎可以全身而退訴訟主體也並非阿管處,最多將頂笨仔與阿管處列共同被告此時阿管處的地位亦非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