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wjason wrote:
大家針對Teana抖..
自帶的油引擎就不保固.(恕刪)
沒有這回事
(以下導正案雖是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機車業者所提出,但適法性是一樣的)
關於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之適法性,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85年1月3日第221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機車業者限定車主使用指定潤滑油之行為,若係基於機械潤滑原理,限定使用具公信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潤滑油行為,得屬具正當理由,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之虞。惟若係限定特定廠牌潤滑油,違反即取消保證(保固)責任,或保證(保固)責任的免責範圍過當,均已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有關搭售或第24條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規範。公平交易法第19條(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 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24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另外保養廠若要向自備機油的車主多收取廢油處理費或其它費用時,亦可不用理會,因為消基會已有案例可循:
環保署基管會表示,國內對於汽機車用的潤滑油(即消費者所稱的機油),有收取「回收清除處理費」,該費用收取的對象是潤滑油的進口或製造商,業者必須依規定向環保署主動申報,並繳交相關費用。且該費用均由銀行代收,並未委託任何保養廠向消費者收取。
一般保養廠在保養後所累積的廢油,亦由環保單位無償為保養廠處理,故亦無理由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如保養廠因為消費者自備機油而欲加收費用,亦應有正當理由,並須經消費者同意後始可收取。
所以,該保養廠以環保署名義向消費者另行收費,實為欺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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