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警局只問肇事者筆錄,都沒問我耶!!警察只問一句我想怎麼處理??我說就給保險公司處理囉...最後警察給了雙方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雙方都簽了名、蓋了手印,就各自離開了。
問題來了!!回家後準備整理資料給保險公司做初險時發現警察登載的日期寫錯了.....打了電話詢問承辦警員,警員給了兩個選擇....1.再回去一趟改資料...2.要我自行修改日期後在日期的地方蓋手印....(該員警說當事人蓋手印比他蓋章還有效力!!??

除了第1點外,還有其他的方法嗎?
另外,聽保險承辦員說,"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的當事人欄位順序,第一個通常是寫肇事者,後面才是寫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這種說法嗎?那個承辦警員把我寫在最前面,權益上會有影響嗎?
請各位有處理過這方面問題的大大提供一些意見。謝謝!!
附上後方的行車錄器拍到撞上的影片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