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比人車禍受傷住院....沒法上班工作賠償也是照天數(都是不誇張的概括型態)....難道要對方提出上班打卡狀況是否正常才要願意賠償工作損失天數這麼細緻?
且4萬多大概都會讓你去跟業者討價還價....討價協調會開不成4萬才有上不上法院攻防....最後上了法院攻防是質疑方來舉證對方沒租出去的天數這就是程序....沒有那種業者面對質疑方質疑幫對方備齊質疑佐證書面又不是自己告自己..也沒人這麼笨吧!
這金額對於冷氣房的公務員看起來並不是明顯過度不合理金額外反差大....也不是什麼事情搬消保官都有用
superman.chang wrote:
要修幾天都是他們自...(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