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h 被 Bmw 大5無減速追撞

調解委員會並沒有法律效力
很多調解穩委員都不是專家,說句實話給大家聽
調解委員會是無給職,很多地方仕紳或退休人員想要有個名號就會參加調解委員
而且調解地可以自己要求,調解委員的態度還可以事先可以先安排好....
真正公正的調解委員很少,很多都是看警察的初判表逐字解釋

我自己的案例 初判表寫的是我因故致人受傷
實際上就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撞上來 受的傷比我還嚴重
對方開口就是幾十萬要賠,上協調會這些協調委員也是看初判表跟傷勢站在對方要我賠錢了事
我只要求基本的修車錢,醫藥費我有保險就算了 協調不成對方告我
在偵查庭對方就被檢察官罵了一頓,直接問我們要不要簽放棄刑事訴訟
為何我濃濃的感受到不對勁,

前車為何在綠燈的大馬路口寶馬前方似乎沒有車子,也沒緊急事故,但卻煞停幾乎到時速0?


為何後車在剛起步時就大腳踩下油門?完全不管前方還有車?

前車認識後車嗎?會不會事發當下正在通電話呢?

今天換做任何一位版友...應該也是會中招吧..

以前我就聽過這種類似的詐....手法


樓主你何時產生了前車沒有急煞的錯覺?

randerpy wrote:
調解委員會並沒有法...(恕刪)


以下提供參考

和解書「無效」 放棄刑事告訴「違法」
http://news.tvbs.com.tw/old-news.html?nid=471856

有開車的人最怕碰到車禍,不過你知道嗎?一般民眾私下和解,簽的制式或是手寫的和解書上註明放棄刑事告訴的規定,根本就是「違法」,就連到了調解委員會簽下和解書,也未必能花錢消災。

TVBS記者林珮霖:「發生車禍時警方大多會建議你趕快和解,但就算你付賠償金,簽下和解書,還是有可能再被告,而且只要當事人的老公、老婆有意見,你就會被再扒一層皮。」

一般車禍發生,如果有人受傷,不想吃上傷害告訴的人會簽下這二種版本的和解書。板橋地方法院陳財旺:「因為我們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預先拋棄,所以這種狀況下,拋棄告訴權 是不生效的。」

車禍民眾:「放棄其他請求權,並不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

記者:「一筆勾銷嗎?」李同學:「對,不能做後續的精神損害賠償。」

沒錯,也就是就算白紙黑字,有律師在場,照樣沒用,拿了錢的人隨時能反悔,再告你傷害,唯一有用的拋棄刑事告訴權,只有調解委員會。

但你知道嗎?由地方人士組成的調解委員會告訴你的法律知識,反而會讓你掉入另一種陷阱。記者:「他配偶還可以對對方提出告訴嗎?」中和里長李淙河:「年滿20歲,他有行為能力,(配偶))辦法向對方提出告訴。」

板橋地方法院陳財旺:「一個成年人4、50歲,他要和人談和解,配偶也要出面談和解嗎?一般不會有這樣的思考,所以這是法律的一個陷阱,就是配偶有獨立告訴權,管你和解賠多少,配偶不滿就能告。」

文字陷阱,法律漏洞,常常讓守法的人被欺負得團團轉,該怎麼避免?記得這句話,法律不見得保障好人,他只保護懂法的人。

Johnny_depp wrote:
所以我想請教版上的法律、法條、經驗、交通、理賠、出險達人

可否用第一次被撞立即受傷無法繼續穩當的操控汽車停止為由,而導致二次或多次追撞前車當解釋?


所以我想請教版上的法律、法條、經驗、交通、理賠、出險達人

可否用第一次被撞立即受傷無法繼續穩當的操控汽車停止為由,而導致二次或多次追撞前車當解釋?
那台B車真的很詭異, 撞W車撞兩次, 撞完也不停, 一直往前逼才下車
是來尋仇的嗎

zeusyuki wrote:
話說那台B是不是一...(恕刪)

larryconKang wrote:
為何我濃濃的感受到...(恕刪)


很厲害~~B 跟 P 開車人名字同姓,第二字相同 感覺就是兄弟說好的

coolguy527 wrote:
那台B車真的很詭異...(恕刪)


同感....唉

fongg wrote:
內人撞過前車再撞前...(恕刪)



本人也有相關案例

在交流道中 4車撞,小弟是第二台

也是最慘的那台,前凹後凹,不能開@@

第三台是撞我的,第一台停止後,我也滑了一段停了,但後車車速過快,給我親下去了,然後第四台又親第三台,所以被撞了二次

下面有影片,這是我用給警察看的

結論是,第三台賠 第一第二,第四台賠第三,但有沒有分擔第二第一,這就不知道了

只能說,行車記錄器,非常重要!!!!! 這種錢不要省

http://vlog.xuite.net/play/RTR0ZXpGLTEyOTYwNTQ1LmZsdg
高雄小魚 wrote:
很厲害~~B 跟 P...(恕刪)

靠..好恐怖..
大酥團最高絕學,無視大法,,,

formal0328 wrote:
來買東西的 wrote:
WISH並不是完全...(恕刪)

你講得就是我的實例

可惜沒人要相信

推撞可有煞車痕判斷

若為動車被撞即踩煞車

有煞車痕跡接近前車 推撞才成立

行車需保持車距

車輛欲靜止前跟前車保持適當安全停車車距

可惜現在人都不鳥

但是事實上就是後車只賠償後車維修費

若是後車100%

賠償可是要陪前車的前後車體 與前前車的後車體

我的結果不是後車100%要如何解釋
(恕刪)

沒辦法很多人都以為自己是專家
一句話
台灣的法律是很多莫名其妙的法條
他不依照一般邏輯來推斷
而是用某幾條惡法來斷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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