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不同的 當時兩方都是雙向道 也一樣都是路
沒有須禮讓主線道的爭議 而兩邊路口都有閃雙黃燈
我的車被對方撞成類似香蕉型 B柱嚴重內凹 右邊兩個門全毀
我的車還被對方 推到對向車道 對方當時是說應該開到50-60km/hr沒踩煞車直接撞吧
雖然交通法規是 左方車必須讓右方車先行 ...(就是 你家人必須讓對方)
不過這是有但書的 當時我抓住2個要點 讓對方敗訴
1.雖然左方車必須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對方的路口 有一個"讓"的標誌
表示雖然兩邊都是主線 但對方就必須讓我先行 而不受"左方車必須讓右方車先行"的規範
2.因為車在行走都會有慣性,以"田"化分4等份, 當時我的車被撞後是停在昨上方
就是我是在右下方被撞 因車輛行走的慣性 撞擊後不會立刻停下
撞擊點跟最後停止點 不見得會在同一個地方
表示對方在此路口其實是跨越雙黃線 車身已有一半超過雙黃線
有點類似逆向行駛的路線,讓我方根本來不及反應.

最後到裁決所申請事故鑑定,加上此兩點,最後法院判定對方敗訴.
我想誰都不願意發生事故 加上人都沒受傷 應該很好處理
可惜一開始對方態度很差 一直說是我開去給他撞
神經哩 一家大小都坐在車上 正常人有誰會故意開去給人撞(假車禍真詐財者例外)
申請調解對方也百般刁難 當時對方完全沒保險也死不和解 最後只好走上法院一途
上法院耗時耗力 必須常請假 一個小車禍搞了快2年才結案
建議你能夠和解就和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