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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你 wrote:
要是我是銷售員當事人!

絕對把所PO節錄下來.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罪。(刑法三一三條)]

告他個侵害名譽!

刑事+民事一次要回來!

法務部-侵害名譽篇
.(恕刪)

可能無法提告
這個如是當事者所PO
如果買家陳訴的是事實,合約無塗改或修改內容
那應無侵害名譽
常有案例:
八卦雜誌常刊登某某藝人偷吃,暗巷激吻..........等
某藝人就控告雜誌,後來證實照片就是某藝人且其行為同報導內容
雜誌也無誇大不實...........
通常雜誌都勝訴
cape129 wrote:
這位大大,麻煩看清楚...(恕刪)


您倒是可以說說看...有哪家廠商願意你下定前會把整本的契約都給你拿回家慢慢審閱的?
所以實務操作上就是下定才給你合約...開始計算審閱期...
解釋上就是這段時間契約還未成立...等審閱期滿契約才成立
這才符合消保法的規定

要當法匠一切照條文來辦也可以...你要主張契約已經成立...但是因為違反審閱期規定所以契約自始無效來退錢...會比主張契約還未成立來的更麻煩...
Qmore6545 wrote:
通常你去買車簽約的時候...你之前應該都沒有看過契約書...
契約是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你簽約前啥都沒看過...簽約當場叫你快速看過就要簽字然後叫你一切照契約走...這是對消費者很不公平的事
所以消保法有契約審閱期的規定...

這段我完全同意。

Qmore6545 wrote:
你可以簽約後回家慢慢看

這段就和我的理解完全不同,也有其他大大說明了,事前可以帶回去慢慢看,而不是先簽然後帶回去慢慢看。

anyway,如果回到這個case,依我的說法,契約成立,車商反悔只能賠兩倍訂金了事。
如依您的說法,消費者有權主張契約無效,但消費者會希望契約成立,但車商反悔只還是能賠兩倍訂金了事。

您的論點即使成立,用在對消費者買貴的case會比較有利,對樓主沒有幫助滴

消保法對這個案子是幫不上忙的,請回去翻民法

購物是屬於買賣契約,而契約之成立要件之一,就是要當事人(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的合意,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參照)。在購買物品並訂定買賣契約時,並不以交付定金為必要,只是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因此購買物品時不需要交付定金,除非當事人間有特別的約定,而當事人間若有定金之授受,則推定該契約已經成立,雙方當事人即有遵守並履行契約之義務。又出賣人收受定金時,其效力為何?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如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例如:價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例如: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
  受之定金(例如:賣方違約,應返還買方二倍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以上引用自聯晟法網法律知識庫

這樣清楚嗎?賣方違約,應返還買方二倍之定金
Qmore6545 wrote:
您倒是可以說說看.....(恕刪)


這麼著,你到底是想主張契約成立與否?
成立,車商毀約賠兩倍訂金
不成立,車商退還原訂金,毫無損失,笑得更大聲!

不要幫倒忙啦
禪茶一味 wrote:
anyway,如果回到這個case,依我的說法,契約成立,車商反悔只能賠兩倍訂金了事。
如依您的說法,消費者有權主張契約無效,但消費者會希望契約成立,但車商反悔只還是能賠兩倍訂金了事。
您的論點即使成立,用在對消費者買貴的case會比較有利,對樓主沒有幫助滴

您一開始不就是問消費者退訂金嗎?
我回得就是消費者要退訂金阿...和樓主的case 本來就不一樣
樓主的Case 契約已經成立是兩造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
這沒啥好吵的阿

要吵的是賣方給付不能時要怎麼賠而已
車商都已經要賠訂金了(沒有要賠兩倍喔..兩萬是本來就要退還的,另外賠償兩萬)
樓主還不滿意...說實話,個人是不太認同樓主的主張

Qmore6545 wrote:
您一開始不就是問消費...(恕刪)


OKOK那沒啥爭議,我也知道所謂車商賠兩倍當然是包括原先給付的訂金,就是兩造不論是誰違約都要付出當初訂金的代價,這樣才公平不是嗎?
Qmore6545 wrote:
您倒是可以說說看...有哪家廠商願意你下定前會把整本的契約都給你拿回家慢慢審閱的?
所以實務操作上就是下定才給你合約...開始計算審閱期...
解釋上就是這段時間契約還未成立...等審閱期滿契約才成立
這才符合消保法的規定


我尊重你的見解,
但,實務是,
現在的定型化契約都有一條(何年何月何日攜回審閱)
不管你有沒有拿回去審閱,
一寫上去然後簽約,就代表將來你在法院沒法子主張審閱期的權利。
你要放棄自己的權利是你的事,
要是我買車子這麼大的金額一定要先拿回家看明白。

另一個問題是,
法律對消費者的權利是「沒有限期」,
就是那天想到都可以翻臉不認帳,
怎麼你就有期限呢?為什麼自我限縮消費者的權利呢?

再講一次,我尊重你的見解,
但不要暗指別人「法匠」
要稱上「匠」也是要有相當功力的。

最後,請恕我不再回應你!!!
隨便你 wrote:
要是我是銷售員當事人...(恕刪)
這個可能沒告成反被求償,業務違約是事實,並不是樓主捏造之謠言。

沒在第一次調解就承諾或直接拿2萬現金給事主(只承諾賠一萬),這部份法律雖沒規範,但對一般人來說,這個人的信用還是有問題的,和泰客服也不該直接請事主告到消基會,這樣只會讓人感覺更差
cape129 wrote:
現在的定型化契約都有一條(何年何月何日攜回審閱)
不管你有沒有拿回去審閱,
一寫上去然後簽約,就代表將來你在法院沒法子主張審閱期的權利。


簽約當天才看到合約...如果要符合消保法...那就是要往前寫個假的時間(小弟最近兩年買了兩部車業務都是這樣搞的,因為公司也會審核)
但是實務見解這部分是廠商要負舉證責任...所以只要不是真的有提前拿回去...消費者只要主張簽約當天才看到合約...那就是沒有提供審閱期....

cape129 wrote:
另一個問題是,
法律對消費者的權利是「沒有限期」,
就是那天想到都可以翻臉不認帳,
怎麼你就有期限呢?為什麼自我限縮消費者的權利呢?


自己po的自己都忘記了...請看一下您自己po的消保法11-1 違反審閱期間的法律效果
消保法規定的是"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內容"無效...並非"契約無效"喔
"條款內容無效"與"契約無效"是兩回事
依照您的解釋見解...那就是契約只要簽字了就是成立有效的...只是合約書上那一大堆文字無效
這是什麼意思...就是你買台車和你去雜貨店買飲料是一樣的過程而已...沒有特別寫合約...一個要買一個答應要賣...雙方合意契約就成立
那怎麼規範締約雙方權利義務? 就是回到民法關於買賣的一般規定

契約既然已經成立...回歸民法規定...那消費者要退訂金就站不住腳了...這反而對消費者不利
所以主張審閱期間合約尚未成立...消費者退訂金才會合情合理...對消費者才是比較有利的


如果你設身處地於對方的立場,你會自己拿出這些錢來賠嗎?也許業務有錯,不過誰能保證永遠不會狀況不好而出錯?我本身也買rav 4 2.5g ,也知道價格大概多少,是不知道你有加裝什麼?如果你比大家便宜超多,而這是業務薪水一兩個月拿出來賠,這樣你用的會安心嗎?你之後也可能在toyota 廠得到奧客名聲,真是得不償失,買車不是一時,之後也是要回廠檢查保養的……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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