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你 wrote:
要是我是銷售員當事人!
絕對把所PO節錄下來.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罪。(刑法三一三條)]
告他個侵害名譽!
刑事+民事一次要回來!
法務部-侵害名譽篇
.(恕刪)
可能無法提告
這個如是當事者所PO
如果買家陳訴的是事實,合約無塗改或修改內容
那應無侵害名譽
常有案例:
八卦雜誌常刊登某某藝人偷吃,暗巷激吻..........等
某藝人就控告雜誌,後來證實照片就是某藝人且其行為同報導內容
雜誌也無誇大不實...........
通常雜誌都勝訴
Qmore6545 wrote:
通常你去買車簽約的時候...你之前應該都沒有看過契約書...
契約是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你簽約前啥都沒看過...簽約當場叫你快速看過就要簽字然後叫你一切照契約走...這是對消費者很不公平的事
所以消保法有契約審閱期的規定...
Qmore6545 wrote:
你可以簽約後回家慢慢看
Qmore6545 wrote:
您倒是可以說說看...有哪家廠商願意你下定前會把整本的契約都給你拿回家慢慢審閱的?
所以實務操作上就是下定才給你合約...開始計算審閱期...
解釋上就是這段時間契約還未成立...等審閱期滿契約才成立
這才符合消保法的規定
cape129 wrote:
現在的定型化契約都有一條(何年何月何日攜回審閱)
不管你有沒有拿回去審閱,
一寫上去然後簽約,就代表將來你在法院沒法子主張審閱期的權利。
cape129 wrote:
另一個問題是,
法律對消費者的權利是「沒有限期」,
就是那天想到都可以翻臉不認帳,
怎麼你就有期限呢?為什麼自我限縮消費者的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