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dera wrote:
咦!?所以FORD也...(恕刪)
ST 已銷售完畢
沒有進新車
只能賠同年份的ST
Qmore6545 wrote:
如果車找到了,TOYOTA應該是連同年份都沒準備要賠
因為法律規定本來就以回復原狀為第一優先
所以把原車修好就是賠償義務
同年份的車是替代品,不是本來的賠償義務
但是TOYOTA的賠償義務可不是只有把車修好這一項
還有
1.車子不見這段時間無車可用的所多支出的交通替代費用
2.無車可用車子的折舊或租車費用
3.車子的價值減損
以上1.2兩項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為損失而必須要多支出的費用,
租用代步車不在此項,因為未必一定要租用同型車
這項只是因為不方便而多支出的部分,必須要有絕對的必要性和實際支出的單據
一般會以計程車為計算基礎,而且要有坐才有
租車的費用應該是在第二項,這是本來可以取得的利益,不管是有形或無形
本來應該可以用車的沒得用,但是不容易定價錢
一般就是以租用同型車費用計算,
另一種算法是用折舊,車主就算都不用車,買車就只是自己爽,
但是這段時間付出的代價就是車子的折舊
車廠讓車主付出代價卻沒得爽,就是要賠折舊
租金和折舊應該只能擇一
因為這其實是同一個項目,只是因為難定價,有不同的算法而已
第三點的折價又是不一樣項目
今天如果車子被小偷撞爛,就算TOYOTA修好還給車主,車主拿出去賣的時候價錢也會比行情價低
比行情價低的折價部分也是TOYOTA要賠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