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enjia wrote:
重點是在應注意,能注...(恕刪)
信賴保護原則不適用在這邊吧
如果信賴保護原則有成立的話
就不會有過失了
過失是你明明"有認識"某件事有發生之可能性
但是因為心裡確信這是不可能發生的
結果間接導致他發生!
信賴保護原則是說
客觀上當事人對這件事發生的"可能性"完全沒有認識
因此得以阻卻他的責任
兩者的主張有點不太一樣
舉例來說
1.某甲是一名游泳池救生員
在他的工作時間因為肚子痛擅自離開崗位跑去拉屎
結果泳池裡面有泳客溺死
這樣他有可能牽涉業務過失致死罪
因為某甲其實可以預見這件事情會發生
但他確信其不發生而間接導致他的發生
2.某甲是一名游泳池救生員
假設他正在工作但游泳池今天正好在清場沒營業
結果有一個傘兵跳傘沒跳好
竟然意外跳進泳池裡溺死
那麼某甲無法認識的這個意外發生的可能性
就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今天計程車在路上開車行經路口
你跟我說他不能預料路口有人車衝出來嗎?
個人認為這無法適用信賴保護的
看到這棟樓一堆人砲轟樓主
替計程車司機感到同情
但是法律是死的
今天計程車司機就算合法使用路權
請記得道義上也背負著用路人善良管理的義務
當然計程車司機不會負"主要肇因"的責任(除非被撞的人死了)
不過基本的過失責任絕對跑不掉的
各位如果有機會半夜去馬路上看看
多少人因為夜深號誌已經停閃了
車子直接70公里就衝過路口
(這又適用我上述的例子...你明知對向也可能會有車衝出來...你卻相信不會有)
如果因此肇事那這樣到底是誰該負責任?
如果甚麼都要用法律檢視
有法理的人都最大的話
那就不用道義責任了
如果你是個優質的用路人
行車經過路口就會放慢減速小心路旁衝出來的冒失鬼
經過小學學區就會盡量放慢速度小心沒有看馬路就要過的孩童
這是去盡你用路人善良管理的義務
而不是在合法路權的使用上橫衝直撞...反正我都是對的!?
在我看來此事件縱使樓主為主要肇因
不過計程車也不算是個無辜受害者
樓主還沒有必要被批成這種程度
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