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超速超過速限11公里以上的問題。

我始終相信一件事
人是有惰性的,總是會自動把 "緩衝" 當做 "極限"去挑戰

舉例來說:

小弟的公司,上班打卡時間是8:30
但有1小時的緩衝

所以小弟要是打到09:31的卡
是不是可以要求人資部門寬容一下呢?

(事實上公司已經給了1小時又"一分鐘"的緩衝了)

相較之下,樓主是打09:32的卡...

keith_hurd wrote:
我曾被拍到超速,當時道路速限50公里,我被舉發超速,當時的機車速度是61公里。
因為我一直強調我有爭點,但是相關單位都沒有明確回答我,所以一直在申訴,等一下要上法院去調查。

我提出的爭點是,儀器的精確度不足,沒有顯示到小數點第一位,故究竟是60.5~60.9,還是61.0~60.9難以證明。

現在我主張雷射測速儀器的公司應該將進位機制的函式提供給交通法庭,如果沒有特別設計成只有到時速61.0公里以上才進行舉證的話,應該撤銷該罰單(因為違背法定計量精神,以及罪刑法定主義)。這樣是否有理?

我已經在想說,那家公司一定會以商業機密為由拒不提供資料,這樣的話怎麼辦呢?...(恕刪)

都已經給你10公里的緩衝了~你還超速~我要是法官也不想理你...
超速是事實超速還有理由,超速就是超速別再做無謂的掙扎了...繳錢罰錢事小,如果那11公里讓你天人永隔,或者造成他人的傷害更是遺憾~你覺得你承擔的起嗎?!
被炮不可恥~ 您準備好被炮了嗎? 可恥的是沒本事炮人! 您準備好開炮了嗎? !

keith_hurd wrote:
我曾被拍到超速,當時道路速限50公里,我被舉發超速,當時的機車速度是61公里。
因為我一直強調我有爭點,但是相關單位都沒有明確回答我,所以一直在申訴,等一下要上法院去調查。

我提出的爭點是,儀器的精確度不足,沒有顯示到小數點第一位,故究竟是60.5~60.9,還是61.0~60.9難以證明。

現在我主張雷射測速儀器的公司應該將進位機制的函式提供給交通法庭,如果沒有特別設計成只有到時速61.0公里以上才進行舉證的話,應該撤銷該罰單(因為違背法定計量精神,以及罪刑法定主義)。這樣是否有理?

我已經在想說,那家公司一定會以商業機密為由拒不提供資料,這樣的話怎麼辦呢?

守法很困難嗎?
超速就是超速 避免類似的爭議 本來就已經放寬10公里 所以.......11想都別想

就跟酒駕一樣 只要叫你吹下去 幾乎都不太會過關 因為任何測量儀器

都可以調整歸零 至於儀器當下 歸的零 是否為零 就只有檢查者

自己知道 儀器校整後 有沒有人偷偷轉動了....
都已經多10公里的緩衝空間夠好了
現在版主是超速11公里了
就認命吧
之前高中老師被拍兩張
限速100,一張111,一張113
也是很嘔啊

keith_hurd wrote:
我曾被拍到超速,當時...(恕刪)

給你方便當隨便。
引用來源:國道時速59挨罰 法院判撤銷

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有十公里的寬限值,那最低速限的寬限值是多少呢?

陳姓拖車駕駛行經一號國道北上二七二.八公里處,被國道警察測出時速五十九公里,低於國道最低速限六十公里,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三條第一款,吃上一張三千元罰單。

陳某覺得太離譜,連速差一公里都要開單,政府搶錢搶過頭了,向警方出示拖車行車報表及檢驗合格的行車紀錄器數據佐證,強調他當時車速維持六十公里以上,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撤銷罰單。

測速器有2至3公里誤差

屏東地院法官援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雷達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所載規定,雷射測速器準確度不得高於實際速度 3 KM/h或低於實際速度 3 Km/h,以該案為例,警方測得拖車時速為五十九公里,車速可能介於時速56至61公里之間,實際車速可能是時速60或者61公里,警方執法未將誤差值計入,執法過苛,陳某異議有理,依法撤銷原處分,判陳某免罰。

國道員警表示,行駛國道不只超速會挨罰,開太慢也會吃紅單,汽車若故障速度變慢,應打開故障燈並開向路肩,以免因阻礙行車而受罰,陳某非故障導致車速過慢,可能是車速真的過慢影響車流才被開單,只是員警以低於速限一公里的理由開單,難免引來過於嚴苛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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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您會想說有正負3的誤差值,可能實際上您的車速是58 KM/h。
會有寬限值得原因就是怕機器誤差值太大,才又另行規範出所謂的寬限值...
但是速限就是速限,寬限值歸寬限值,機器誤差歸機器誤差,不能混為一談!
就算扣除機器誤差值,速限50就是50!時速58公里還是超速!

老兄您是超速11公里,再怎說違規就是違規,就算申訴了大概99%機率會被駁回。

機車超速20公里以下 罰1200
意思應該是只要超速就罰錢了吧
沒看過哪條法律規定超速10公里以上才開罰的
看來在座每個都是人格高尚的人,聖人,從來不會違規,從來不會犯錯
四線道給你限40也照開,真的很棒,政府餵你吃屎,你們吃的心甘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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