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car wrote:
最近似乎流行放加長型...(恕刪)
這樣說不太對,
我去查了一下法規,
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 :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
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
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
,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
,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
型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
一人。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
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
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
只要加裝物寬度沒有超過把手十公分,
就算車禍警察也不能說是因為加裝物造成的!
更何況在那個高度要有辦法撞到東西,
技術可能要加強.......
不過警察有可能抓第七點,
載黃金的時候沒有綑紮牢固,
黃金跳車的話的確有可能造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