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了這張通知單這台車是1993年的SUZUKI 贏將125掛在我阿姨名下,但一直都是我在使用去年退伍將它從金門運回高雄後便停在老家,沒有再使用了前幾天我阿姨拿通知單給我,連絡老家時才發現車子只剩下車牌車體早已被賣給資源回收的小貨車行照也已遺失(可能也過期了)像這種狀況,還能至監理所辦理報廢嗎?會不會有未驗車及行照過期等相關罰金?煩請有類似經驗的前輩們告知一下,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