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了這張通知單

請教老車報廢相關問題

這台車是1993年的SUZUKI 贏將125
掛在我阿姨名下,但一直都是我在使用
去年退伍將它從金門運回高雄後便停在老家,沒有再使用了

前幾天我阿姨拿通知單給我,連絡老家時才發現車子只剩下車牌
車體早已被賣給資源回收的小貨車
行照也已遺失(可能也過期了)

像這種狀況,還能至監理所辦理報廢嗎?
會不會有未驗車及行照過期等相關罰金?
煩請有類似經驗的前輩們告知一下,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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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回收業者指出,要先繳清罰單&欠稅(燃料稅)才有辦法報廢唷。

我勸你趕快弄一弄,環保局都開限期改善通知單給來了,期限一到是會開罰單的。
沒錯 就算是"罰單" 也是要繳完 才能報廢~~
了解
罰單是沒有,但可能會有燃料費的問題
我會抽空去處理的,謝謝樓上兩位前輩的熱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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