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小希 wrote:
網狀線處通常是路口 一般來講行人可以在此穿越馬路
但100公尺內有斑馬線的話 在這裡通過一樣是違規
有人搞不清楚狀況 就別跟他認真了
...(恕刪)
所以, 大大也同意,要計算是不是有 100 公尺
大大計算 7-11 到 路口為 94 公尺
小弟計算為 100 公尺
差別在那裏 ? 在大大設定的 C 點, 是在路口,在樹叢當中,而不是在人行道班馬線上
請大大回頭檢視 Google map
您所看到的 Google map 衛星圖,空照圖上面並沒有班馬線
請看圖

這張圖拍攝之時, 對面房屋正在建造 ,地面上也沒有班馬線人行道
由此圖,也可以看出道路原始的寬度為何 , 外面有泥土的地方都是路肩
因此,楊男的重機,是行駛在路肩上
班馬線人行道是新設完成的 , 離路口還有數公尺, 距離待測

另一個可以觀察的地方,是路燈間距,符合此路的寬度及照度標準, 路燈距離為 25m 一支路燈
兩側交互設置, 單側為 50m 一支
7-11 對面有一支, 到信義路,路口的前方約5m, 雙側加起來一共有四段 , 正好 100 公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其一百公尺範圍內 , "其" 是指 有 "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者
然而,這個路口有 四個人行道, 由那一個為起算點 ?
審視規則的第一句為 "行人穿越道路" 及"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 等等語句
"者", 應不代表單一的人行道, 而是行人"欲" 穿越之"道路"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二款、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如果是 人行天橋, 人行地下道,那都是整座, 以何處為起算點
"範圍" , 依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 解釋為 界限、領域 例如 勢力範圍、活動範圍、知識範圍
此為規範行人之行政命令 ,在此處, 範圍也應解釋為 行人行走的範圍, 而不是直線距離
兩點之間的最短距離為直線, 若是人行走的軌跡圖, 那一定不是直線
因為人要踩在班馬線上過馬路, 不是走在路邊就能過馬路
所以, 起算點必須在班馬線上面, 班馬線這麼寬 ,起算點應為人行道各點的 "平均值"
如果由埔里信義路和中正路交叉路口的中心點,為起算點, 計算行人行走範圍 100 公尺之內
那麼, 7-11旁邊的這個巷道 ,超過 100 公尺 以外
柯小希 wrote:
我只問你一個問題:女...(恕刪)
B 點的旁邊是鐵皮圍籬, 小妹妹不能由這裏冒出來
因此, 她最有可能是由 A點 7-11或邊的巷子,就開始有"穿越馬路"的動作
只是因為車太多, 或因為7-11前方有臨時停車, 所以才由 A 點移動到 B 點
因為不斷的張望車流, 以至於沒有注意到, 腳下通過的地方是"雙黃線"
或是為了禮讓左轉入巷道的車 , 刻意避開黃網區, 而誤踩入"雙黃線"
罰則雖然相同, 是同一條
但是 , 有通過的路權, 但是誤踩周邊的雙黃線
和
沒有通過的路權, 必須移動到 100公尺外過馬路
A 點和 B 點的路權是不同的 , 肇責比例也是不同的
小弟比較相信
因為 B 點是鐵皮, 不可能由鐵皮穿出來, A 點才是可能的橫越馬路起始點
為了避開黃網區或車流或臨停, 才誤觸踩 雙黃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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