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ysing wrote:雙載可以走快速道路!已經有法條先規定如果以後能走高速公路的話,就只能單人行駛 看到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第二十條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三、全天開亮頭燈。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前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二、不得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三、不得附載座人。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2條付予權利, 黃紅牌路權與行駛規定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規定!也就是說, 黃紅牌機車可行駛禁行機車道, 可以直接左轉(如同四輪汽車), 可以行駛快速道路, 可以行駛快速公路, 也可以行駛國三甲(台北到深坑)有權力 就會相對有義務 希望能看到 紅牌騎士們 真的把自己當成車輛來遵守交通規則當然 我也有看過 車陣中有紅牌大大 耐心等候 一起排隊 我都會在他後面幫他拍拍手 可惜他聽不到
robert0210 wrote: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恕刪) 這種車道分割的情形 , 你真的沒看過四輪汽車這樣做嗎 ?你會要求他做好示範 ? 不要當汽車的老鼠屎嗎 ?而當有這樣的人出現 , 會影響到你的路權嗎 ?不然怎麼會影響到其他機車騎士的路權 ?
robert0210 wrote: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恕刪) 除了MD-76那台行駛路肩以外其他又沒有違規大重在這種情況下不排隊也絕對沒有任何問題好嘛~排隊是顧及社會觀感或他時間很多,不違規的情況下不排隊能讓車流更順暢選哪個就看個人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二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三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四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五 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六 駕車行駛人行道者。七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八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九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一○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一一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一二 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一三 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一四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一五 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附註 : 已經將照片 轉寄 檢舉信箱 如果不受理 我會撤銷本篇發言 因為管理的公家機關認為他們沒有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