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7.記得用手機把肇事者的大頭拍下來,po到01上好讓鄉民認識認識


版主不是說有監視器嗎?
看能不能直接公布監視器畫面...

這樣大家就能認識認識他們了...
他開車逃離現場

會不會是因有酒駕

會不會是因車上有見不得光的東西



polinsu wrote:
警察說的對,肇事逃逸...(恕刪)


在現今的社會中 往往發生事故後 有絕大部分的人願意承擔後果 但是又有極少部分的人 選擇逃避

在這呼籲一下 希望大家 將選擇逃避的人 給他重重的懲罰+慰問金

去年7月 NS600K 我失去了一位朋友 到現在快一年了 肇事者也還無任何的賠償 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這就是現實社會 事情遇到了 就要好好處理 不用客氣 好人爛人你應該看得出來吧.... 對爛人好 只會讓社會上更多的人受害 大白天都可以撞人跑 那晚上呢? 你一個人騎車的時候呢? 被撞的是女生呢? 車號沒被記下呢? 既然已經報案了 肇事逃逸 應該當天就要去警局處理的 驗傷要做 有必要就住院 反正現在都有強制險 讓他多交一些保費罷了 真的不要對這種不負責任的人輕易饒恕 那就會等著埋下更大的禍因!
你運氣好 還可以到警察局做筆錄 , 運氣不好 就是你的朋友催他哪時候到靈堂前撚香懺悔! 不要懷疑 每次想到這件事 都是大家心中的痛! 為什麼好人總是被欺負到死! 壞人日子一天一天過 沒什影響?
Industrial Designer & Bike rider http://tw.myblog.yahoo.com/kuo-biker 自從我騎車之後

米色魚眼 wrote:
版主不是說有監視器嗎...(恕刪)


可惡的駕駛,開快又逃逸
真的要重罰不要姑息
偽造文書???????????

怎麼成立???????????

警察:人是不是你殺的????

殺人疑犯:人不是我殺的!!!

警察:人如果是你殺的,你現在所說的就是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不會成立
會成立的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還有這種案子不用擔心警察吃案,不是因為肇逃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的關係
(刑法沒有公訴罪這個名詞,公訴是告訴程序的一種而非罪的名稱或種類)
而是對這種已經明確知道犯罪者、受害人,且已掌握證據的案件,不會有警察吃案的
因為這種案件是"績效"的來源,主動偵辦都來不及了怎可能會吃?(EX:紅單也是績效的一種)
通常會吃的都是沒有破案機會或破案機率極小的案件,因為受理後只會降低破案率且提高犯罪率,對當事人也沒有明顯的實質幫助,頂多有安撫人心的效果....這種才會想辦法吃,有績效的沒人會吃,還巴不得你來報案勒
至於我為什麼會知道,不要問很恐怖......
快去驗傷開證明
接下來有他好過的放心
這種人大概不知道什麼是刑法讓他去關幾天就知道了

在此
願各位有個健康順心的一天
肇事逃逸這個不用你們擔心
你們要告的話是告傷害 附帶民事賠償
tkboxlee wrote:
前天勞動節,剛好一個...(恕刪)


跟你朋友說告就對了!

你朋友是騎腳踏車不是機車,沒有違反軍方的規定!

而且出庭可以請事假..

最重要的是他背負著那個里所有里民要給開貨車司機一個教訓的責任!



PS.所有使用動力車輛的人都要注意,與另一半吵架就不要開車或騎機車!

很多案例都是男女朋友吵架結果其中一方開快車撞死無辜路人或騎機車自己摔死...真的很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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