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xen886 wrote:
剛在太平803醫院這...(恕刪)

如果你的小摺被偷又剛好警察臨檢找回來,
你就不會這麼說了....

yshumail wrote:
這啥時改的?不是寬限...(恕刪)


好像是誤差值10%~
我以前騎機車也被臨檢過一次
當時也沒任何違規
就乖乖的讓他登記了一些資料
過程中閒聊了一下
原來是執行某某專案
必須留下書面資料
每一點可能要登記固定配額的資料
就是這樣而已
警察也是很辛苦的啦
臣亮言: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
直覺反應也可能跟最近兩間單車店失竊案有關

臨檢盤查態度良好配合度佳,在可能被開兩條(開車時)的情況下相安無事

oxen886 wrote:
剛在太平803醫院這...(恕刪)

以樓主的敘述來看
警察的觀點:
這傢伙看到警車就突然迴轉,攔查要證件還不想給。
只報身分證號碼,誰知道你報的是誰的號碼?不問一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怎麼行?
手指都斷了還在路上騎腳踏車?莫非是通緝犯從醫院潛逃?
沒帶你回警局做筆錄就很客氣了,搞不好他就是打去醫院問看看有沒有要犯保外就醫的

不是指斷掉就不能騎腳踏車
也不是騎了,要會當成賊盤問、臨檢
只是你的行徑就第三者來看也會覺得奇怪~
他的意思是看到警察就迴轉的人不能被盤查,因為可能是跟他一樣的無辜百姓
警察辦案的範圍有分循線查獲及線上查獲
循線查獲就是因為案件發生、成立
利用各種辦案方法去破獲
例如監聽、埋伏、跟蹤、搜索、詢問等等
而線上查獲即是在路上巡邏時
發現有對象達到可疑的門檻
上前查證身分
一般來說通緝犯、槍枝、毒品都是透過這種方法查獲
以高雄市100年為例
有3/4的槍枝都是因為線上盤查而查獲的
販賣毒品及毒品運輸也差不多佔有一半比例以上
而對於吸食毒品的人來說
如果不利用線上盤查去查獲
而要利用向法院請搜索票及拘票
那根本就等同國家放棄對吸毒者的制裁了
但是有些不知道自身遭到通緝或故意逃避司法的人
其實從外表並看不出是具有治安顧慮跡象
警察也可能透過機動盤查而過濾出遭到司法機關通緝的人
所以看到警察在車站、電子遊藝場或特定場所一一盤查
也是相當正常的現象
尤其是各縣市警察局的保安大隊(或保安隊)
是屬於沒有轄區限制的機動保安警力
更是以對於不特定人的機動盤查為執勤主力
如果人民對於警察對於勤務上盤查感到厭惡或排斥
而警察也因此放棄線上盤查的執勤方式
社會治安會受到相當大程度的影響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yshumail wrote:
這啥時改的?不是寬限...(恕刪)

或許那幾位警察比較佛心吧?
執法這種事情他想放你就放你
又不是說拍到你開120以上機器會自動記錄開單上傳
警察也是人
不然就法規來說
只要你超出速限
警方又拿得出測速槍的檢驗資料
你就算只超速一公里
他還是可以合法開單
寬限值只是警方這邊給民眾的一個方便與避免爭議罷了
當作理所當然就不對了
不然為啥不直接把速限在調高10KM?

樓主沒問題,並不代表其他人沒問題~~ 警察克盡職責哪裡錯了?? 他之前認識你嗎? 他知道你受傷嗎?

但大家都知道你遇到臨檢不配合! 不爽你也有權利去投訴然後申請調解~再這邊取暖似乎沒啥用!

互相尊重~警察也很辛苦,天曉得下一個臨檢道的有沒有帶槍或是忽然被扁一頓!


南勢 wrote:
我大多是早上3左右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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