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xen886 wrote:剛在太平803醫院這...(恕刪) 以樓主的敘述來看警察的觀點:這傢伙看到警車就突然迴轉,攔查要證件還不想給。只報身分證號碼,誰知道你報的是誰的號碼?不問一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怎麼行?手指都斷了還在路上騎腳踏車?莫非是通緝犯從醫院潛逃?沒帶你回警局做筆錄就很客氣了,搞不好他就是打去醫院問看看有沒有要犯保外就醫的不是指斷掉就不能騎腳踏車也不是騎了,要會當成賊盤問、臨檢只是你的行徑就第三者來看也會覺得奇怪~
警察辦案的範圍有分循線查獲及線上查獲循線查獲就是因為案件發生、成立利用各種辦案方法去破獲例如監聽、埋伏、跟蹤、搜索、詢問等等而線上查獲即是在路上巡邏時發現有對象達到可疑的門檻上前查證身分一般來說通緝犯、槍枝、毒品都是透過這種方法查獲以高雄市100年為例有3/4的槍枝都是因為線上盤查而查獲的販賣毒品及毒品運輸也差不多佔有一半比例以上而對於吸食毒品的人來說如果不利用線上盤查去查獲而要利用向法院請搜索票及拘票那根本就等同國家放棄對吸毒者的制裁了但是有些不知道自身遭到通緝或故意逃避司法的人其實從外表並看不出是具有治安顧慮跡象警察也可能透過機動盤查而過濾出遭到司法機關通緝的人所以看到警察在車站、電子遊藝場或特定場所一一盤查也是相當正常的現象尤其是各縣市警察局的保安大隊(或保安隊)是屬於沒有轄區限制的機動保安警力更是以對於不特定人的機動盤查為執勤主力如果人民對於警察對於勤務上盤查感到厭惡或排斥而警察也因此放棄線上盤查的執勤方式社會治安會受到相當大程度的影響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yshumail wrote:這啥時改的?不是寬限...(恕刪) 或許那幾位警察比較佛心吧?執法這種事情他想放你就放你又不是說拍到你開120以上機器會自動記錄開單上傳警察也是人不然就法規來說只要你超出速限警方又拿得出測速槍的檢驗資料你就算只超速一公里他還是可以合法開單寬限值只是警方這邊給民眾的一個方便與避免爭議罷了當作理所當然就不對了不然為啥不直接把速限在調高10KM?
樓主沒問題,並不代表其他人沒問題~~ 警察克盡職責哪裡錯了?? 他之前認識你嗎? 他知道你受傷嗎?但大家都知道你遇到臨檢不配合! 不爽你也有權利去投訴然後申請調解~再這邊取暖似乎沒啥用!互相尊重~警察也很辛苦,天曉得下一個臨檢道的有沒有帶槍或是忽然被扁一頓!南勢 wrote:我大多是早上3左右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