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敲到頭的先生,就稱呼他為消費者K,堅持要主管出來,是不是得理不饒人?
或是不合理?首先我們要看的一件事情就是,何謂得理不饒人?
。得理不饒人並未收錄在教育部的成語典中,所以無法從出處去說明。而在教育部的辭典
中,得理不饒人意指:所持的理由得到支持時,便盛氣凌人。而所謂盛氣凌人,在教育部的辭典中說的是:用傲慢(驕橫)的氣勢壓迫別人。因此解釋起來得理不饒人的意思,就是說所持的理由得到支持時,便用傲慢的氣勢壓迫別人。而在本事件當中,消費者K並不是任何所持理由到支持,而是被K到頭了,所以盛怒之下便要敲到他頭的業代,就稱呼W女,找主管出來。所以似乎,他並沒有任何得理不饒人的狀況。
實際上,消費者K可能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是民事損害賠償的債權人。因此要求主管出面道歉(以及提供XX立達姆),應可以解釋為和解的條件之一。就算此時他要求賠償五千元(實際上沒有發生),那也是和解條件之一,這都是法律上賦予他的權利。W女以及僱用其作為業務代表的公司,暫稱三公司,能同意或不同意。如果同意,那主管出來道歉,算是完成一個和解條件。如果不同意,那消費者K之後當然可以驗傷,報警,提起告訴,附帶民事賠償,開記者會,上MOBILE01。如果這樣,那麼W女,以及三公司應該會損失更多。不過要說明者是,如果消費者K要求的是提供止痛藥,或是其他應該經過醫囑的藥物,那麼A女跟三公司應該是可以拒絕的。
當然就算當初民事上和解了,消費者K還是可以去告訴(對還可以自訴-給認真魔人),這依然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的一部分,只是法官或檢察官可能因為雙方已經達成和解,未必將A女起訴或雖然起訴而給予相當輕的刑度。
所以消費者K是不是可以"態度強硬"的堅持主管出來道歉?當然可以,就算他這時候堅持賠償五千(實際上沒有發生)這也是他的權利(五百萬也可以,因為這是他的主張而以)。任何人,都可以說他不應該這樣,但是我這樣說,只是說明了價值多元,並不是說誰在法律上有權利可以一句話就讓消費者K不能這樣主張。而且,就如很多人說的,我們不知道影片拍攝前發生什麼事情,但可以確定的是,W女的"道歉",並沒有得到消費者K的認同而同意以這樣方式和解。而是不是W女"道歉"(根據教育部的辭典,歉是對不起別人的心情,道歉就是向別人表示對不起的心情)。因為這是把內心意思表示出來,有沒有可能消費者K根本沒有感受到?而且此時誰才能決定消費者K感受到了W女對不起的心意?看來也就只有消費者K本身。所以W女道歉了,消費者K是否就應該接受?在座的鄉民,有誰可以替消費者K決定?又有誰可以說消費者K不接受,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的?我想不會有。在中華民國人民不分階級種族黨派性別皆為平等的前提下,沒有任何人的地位可以凌駕於消費者K之上,所以這部分完全的且純粹的是由消費者K的想法去判斷以及決定的。
其實任何人都可以以說他不接受不合理,但必須了解到一件事情,就是我之所以說你可以說不合理,就跟我說你不能替他決定的理由是一樣的。另外就是我前面說了,價值的多元,你的理跟我的理可能不一樣。只有在每個人的想法都會是一模一樣後,你的理才可能是跟我和他的理一樣。所謂的合理與不合理才能夠是同樣的一種語言。
他能不能要求,就看損害的範圍有多少,而這是法院依據民法去認定的。就算他說五百萬,只是看他能不能提出證據來說服法官說他有損失這麼多,然後多繳點裁判費用。法院絕對不會因為是在車展被K到頭,而請求五百萬元,就告訴他:出去,現在。
但是,整個案件發展到這邊,從鄉民也沒有說再也不敢去車展,或是在也不跟任何車商買車,也沒有要求當在場的主管出來對消費者w道歉,可見最讓鄉民們不滿的,並不是主管不出來道歉,或者可能只是講了「所以怎麼樣」,也不是認為台灣的車商都是這樣,更沒有認為那是車展獲是SHOW GIRL 的錯,很明顯的都是針對MAZDA這個品牌。又從鄉民大多並不是在批評M牌的車,顯然鄉民在意的是,M牌的服務。
老實說,M牌也沒有什麼義務要跟鄉民說清楚講明白,因為在法律上並沒有義務要這樣做。法律上,可能也沒有道歉的義務。只是,最大的問題是,你要怎麼讓台灣廣大的鄉民消費者了且並確定,將來到任何一個有賣MAZDA展示單位去賞車,或者去維修的時候不會遭遇到消費者K所遭遇的狀況?當無法消弭消費者的疑慮時,不信任就會蔓延開來,這才是今天最嚴重的問題。道歉是一個修補的方式,也是一個開頭,不管道歉的方是不是完全被消費者所接受,那都是一個好的開始。但是現在發生的狀況是,品牌公司原意修補與消費者間的信任,但是卻有多人在扯後腿,不管是在FB 或是在這裡。如果這棟樓,蓋不起來,是不是MAZDA才應該擔心,因為如果沒有人把這個不當一回事,那要不市大家可以接受,就是大家已經放棄或根本沒有興趣。
或許MAZADA 公司應該考慮在台灣的各大頭版上面去買道歉啟事,道歉對象除了消費者 W之外,最主要的應該是讓其他的消費者,那些具有鄉民身分或是不具有鄉民身分,而原本對MAZDA有興趣,或可能有興趣或將來可能有興趣的消費者,對事情發生的發生道歉,並且保證任何消費者將來絕對不會得到這樣的待遇,因為在這件事情當中,MAZDA業務代表的行為對於其品牌形象所造成的傷害是確定且巨大的。必須記得,這件事情,會在消費者的心中埋下種子,如果不想辦法挖除,這個種子,會再將來的任何時間發芽成長。
knightcsf wrote:
先說明我只是來參與歷史的,就像參加升旗典禮一樣。下面都是我個人的感想,覺得不好的,不要砲我。
被敲到頭的先生,就稱呼他為消費者K,堅持要主管出來,是不是得理不饒人?
或是不合理?首先我們要看的一件事情就是,何謂得理不饒人?
。得理不饒人並未收錄在教育部的成語典中,所以無法從出處去說明。而在教育部的辭典
中,得理不饒人意指:所持的理由得到支持時,便盛氣凌人。而所謂盛氣凌人,在教育部的辭典中說的是:用傲慢(驕橫)的氣勢壓迫別人。因此解釋起來得理不饒人的意思,就是說所持的理由得到支持時,便用傲慢的氣勢壓迫別人。而在本事件當中,消費者K並不是任何所持理由到支持,而是被K到頭了,所以盛怒之下便要敲到他頭的業代,就稱呼W女,找主管出來。所以似乎,他並沒有任何得理不饒人的狀況。
實際上,消費者K可能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是民事損害賠償的債權人。因此要求主管出面道歉(以及提供XX立達姆),應可以解釋為和解的條件之一。就算此時他要求賠償五千元(實際上沒有發生),那也是和解條件之一,這都是法律上賦予他的權利。W女以及僱用其作為業務代表的公司,暫稱三公司,能同意或不同意。如果同意,那主管出來道歉,算是完成一個和解條件。如果不同意,那消費者K之後當然可以驗傷,報警,提起告訴,附帶民事賠償,開記者會,上MOBILE01。如果這樣,那麼W女,以及三公司應該會損失更多。不過要說明者是,如果消費者K要求的是提供止痛藥,或是其他應該經過醫囑的藥物,那麼A女跟三公司應該是可以拒絕的。
當然就算當初民事上和解了,消費者K還是可以去告訴(對還可以自訴-給認真魔人),這依然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的一部分,只是法官或檢察官可能因為雙方已經達成和解,未必將A女起訴或雖然起訴而給予相當輕的刑度。
所以消費者K是不是可以"態度強硬"的堅持主管出來道歉?當然可以,就算他這時候堅持賠償五千(實際上沒有發生)這也是他的權利(五百萬也可以,因為這是他的主張而以)。任何人,都可以說他不應該這樣,但是我這樣說,只是說明了價值多元,並不是說誰在法律上有權利可以一句話就讓消費者K不能這樣主張。而且,就如很多人說的,我們不知道影片拍攝前發生什麼事情,但可以確定的是,W女的"道歉",並沒有得到消費者K的認同而同意以這樣方式和解。而是不是W女"道歉"(根據教育部的辭典,歉是對不起別人的心情,道歉就是向別人表示對不起的心情)。因為這是把內心意思表示出來,有沒有可能消費者K根本沒有感受到?而且此時誰才能決定消費者K感受到了W女對不起的心意?看來也就只有消費者K本身。所以W女道歉了,消費者K是否就應該接受?在座的鄉民,有誰可以替消費者K決定?又有誰可以說消費者K不接受,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的?我想不會有。在中華民國人民不分階級種族黨派性別皆為平等的前提下,沒有任何人的地位可以凌駕於消費者K之上,所以這部分完全的且純粹的是由消費者K的想法去判斷以及決定的。
其實任何人都可以以說他不接受不合理,但必須了解到一件事情,就是我之所以說你可以說不合理,就跟我說你不能替他決定的理由是一樣的。另外就是我前面說了,價值的多元,你的理跟我的理可能不一樣。只有在每個人的想法都會是一模一樣後,你的理才可能是跟我和他的理一樣。所謂的合理與不合理才能夠是同樣的一種語言。
他能不能要求,就看損害的範圍有多少,而這是法院依據民法去認定的。就算他說五百萬,只是看他能不能提出證據來說服法官說他有損失這麼多,然後多繳點裁判費用。法院絕對不會因為是在車展被K到頭,而請求五百萬元,就告訴他:出去,現在。
但是,整個案件發展到這邊,從鄉民也沒有說再也不敢去車展,或是在也不跟任何車商買車,也沒有要求當在場的主管出來對消費者w道歉,可見最讓鄉民們不滿的,並不是主管不出來道歉,或者可能只是講了「所以怎麼樣」,也不是認為台灣的車商都是這樣,更沒有認為那是車展獲是SHOW GIRL 的錯,很明顯的都是針對MAZDA這個品牌。又從鄉民大多並不是在批評M牌的車,顯然鄉民在意的是,M牌的服務。
老實說,M牌也沒有什麼義務要跟鄉民說清楚講明白,因為在法律上並沒有義務要這樣做。法律上,可能也沒有道歉的義務。只是,最大的問題是,你要怎麼讓台灣廣大的鄉民消費者了且並確定,將來到任何一個有賣MAZDA展示單位去賞車,或者去維修的時候不會遭遇到消費者K所遭遇的狀況?當無法消弭消費者的疑慮時,不信任就會蔓延開來,這才是今天最嚴重的問題。道歉是一個修補的方式,也是一個開頭,不管道歉的方是不是完全被消費者所接受,那都是一個好的開始。但是現在發生的狀況是,品牌公司原意修補與消費者間的信任,但是卻有多人在扯後腿,不管是在FB 或是在這裡。如果這棟樓,蓋不起來,是不是MAZDA才應該擔心,因為如果沒有人把這個不當一回事,那要不市大家可以接受,就是大家已經放棄或根本沒有興趣。
或許MAZADA 公司應該考慮在台灣的各大頭版上面去買道歉啟事,道歉對象除了消費者 W之外,最主要的應該是讓其他的消費者,那些具有鄉民身分或是不具有鄉民身分,而原本對MAZDA有興趣,或可能有興趣或將來可能有興趣的消費者,對事情發生的發生道歉,並且保證任何消費者將來絕對不會得到這樣的待遇,因為在這件事情當中,MAZDA業務代表的行為對於其品牌形象所造成的傷害是確定且巨大的。必須記得,這件事情,會在消費者的心中埋下種子,如果不想辦法挖除,這個種子,會再將來的任何時間發芽成長。
閱~
@.@"
MAZDA業務代表的行為對於其品牌形象所造成的傷害是確定且巨大的
+還丟了台灣服務業的臉,拖累國家社會的形象
大陸客都說:台灣銷售員的服務好。
慚愧!慚愧了~
兩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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