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nicesonic wrote:
很可惜,這事件沒辦法以刑事提告
前面也有人提到了,因為只有車體損傷,而無人體死傷
肇事逃逸三要件:1.車禍(撞擊)、2.有人死傷(撞或被撞皆算)、3.撞人的或被撞的離開現場
別懷疑被撞的自行離開也可能會變成肇事逃逸
因為在責任比例沒鑑定完畢以前,如果撞人的也有身體損傷,他是可以告的
當然成不成立也是另一回事,但只要被撞者不能100%無責,那就會變成肇事逃逸
這事件最多就是提出民事告訴,另外再依影片檢舉騎車肇事者的交通裁罰
除非樓主可以提出被撞擊當下因身體震動而刮到或擦到什麼地方而造成挫傷或擦傷
由醫生開立診斷證明後就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肇事逃逸罪)
這是想讓對方吃上官司或以刑逼民的唯一方法
樓上正解, 不然版主你只能依 "毀損" 來提告,
而且依地方來受理, 所以你可能會常跑台南的法院...
真‧黑毛獅王 wrote:
樓上正解, 不然版主...(恕刪)
毀損罪也不能成立,因為必須證明該機車肇事者是"故意"的
但是交通事故絕大多數都是過失造成,所以很難證明機車是故意撞上來的
另外我上面說的必須要修正一點
肇事逃逸還要有肇事者必須明確察覺自己的行為造成有人受傷
像此事件,機車騎士並不清楚被撞者是否有身體損傷即逃逸
有可能即使樓主提出傷害診斷書也不能以肇事逃逸罪來提告
立法原則是肇事者必須明確察覺有人受傷卻逃逸始成立,不知造成有人受傷而逃逸則不犯此罪
但實際判例也是有不管肇事者知不知道自己行為造成有人身體損傷,只要跑了就判有罪
肇事逃逸在有人受皮肉傷之下成不成立還有爭議,但過失傷害是鐵定成立的,只是要告對法條就是了
不過就這事件,樓主無傷的話,可能就得傷荷包了,民事可以告,但是最多只賠到你的修車費
以及開庭費可能由對方負責(這要法官決定),請假以及南北跑造成的時間金錢損失都不在計算之內


P.S最後一次在交通隊調解時,當時對方老公忽然出現,且態度很強硬,說要告我誣告...,我想說你老婆都承認了..,後來可能是交通隊承辦我案子的那位警員看不下去,把我跟對方老公請去辦公室聊聊,警察:明明就你老婆撞了人家的車,也承認了,你還要怎麼大聲,是要我先開你OOXX罰單,然後你們再繼續談嗎,對方老公:無言...
結論:我當時看報案單,警察是填寫肇事逃逸...,而且整件事情,從報案到和解,沒上調解委員會,也花了三四個月,期間來回數次交通隊,包含對方爽約也算進去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參考一下!!
若提告的話,應該是向民事庭提,警察應該就開開單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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