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事情是家裡發生的事情...
前提是 我們沒有蓄意要讓狗出門,也不明白狗狗當天為何會咬人
我們只是一般上班族 經濟方面也有限 發生這種事情很無助
我們也是誠心誠意想要和解.....但是對方不領情
希望了解法律方面的朋友可以給建議~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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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時,家裡的狗趁我開門時,趁機溜出去,咬傷隔壁的婦人
事發我們就馬上帶他去診所敷藥包紮
我爸也包了2000的紅包&水果去他家慰問
天真的我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事後她說到處說跟鄰居這件事情,還會在我家門口大聲講傷人的話,他很不諒解我,說我這個狗主人都沒去探望她,說我很沒規矩..
我聽到消息之後就有去她家拜訪,也跟他提過醫藥費的部分我們會負責...
他就跟我說:他原本不想追究,他說他被咬的很嚴重!說傷口原本要縫,說要觀察就沒縫!!有可能得蜂窩性組織炎,他被咬之後精神耗弱,要依賴安眠藥才能睡....等,所以他要提告
還說他看了很多家醫院,還去收驚、解祭...等等!!花了好幾千
幾次要去探望他...都被他拒絕,甚至被他的言語潑冷水...
他要求我不能在把狗養在這邊
我就照他要求將狗送到別處養了
事發1個禮拜後,他請民代打電話給我爸,要求6萬元的精神賠償(不包含他所說的醫藥費用),不然上法院
金額真的超出我的負擔範圍
所以就上了調解委員會
調解當天看到她,我一直跟他道歉,他也不想理我
那個他找的民代也有陪她去
她提了3點
1.醫藥費賠償~~這點我們當然同意...
2.精神賠償6萬~~他説他的外傷好了,可是內心的創傷是好不了的.....
3.懲罰性賠償......沒說多少
她說~他被咬傷了!!我們這邊多多少少需要受到一些懲罰
所以賠償金的部份她堅持要這樣....
我就跟他說我沒辦法負擔
結果那個民代跟我說:你拿不出來沒關係!!你阿公是有錢人,我再找他談....
最後是和解破局...
我當然會負責他的醫藥部分&慰問金,只是他開的價碼太高了...
她們口中說的~我阿公是有錢人,就要開高價賠償金嗎??!!
想請問有了解相關資訊或是法律方面的朋友們幫幫我....
想知道~~~精神賠償~需要提出證明嗎??有一定的賠償價碼嗎??
還有懲罰性條款....法律上真的有這種條款嗎??
這種民事調解適用嗎??
Aaliyah wrote:
以下的事情是家裡發生...(恕刪)
慢慢喬和解吧..如果對方堅持不和解...您除了行政罰則&刑事責任外..還要負帶民事的損害賠償..
刑事責任如果易科罰金再加上民事賠償...5~6萬元應該差不多..再揹各過失傷害前科.動保法的罰
單不知道會不會吃到
參考資料
網路節錄:
政府為了防止飼主飼養的寵物狗兒惹起傷人或者使人喪失生命的事件,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布施行的動物保護法中訂有若干飼主對寵物管理的責任,用以保護第三人,違反的話,可以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鍰。因此,飼養的狗兒一旦惹出對第三人身體的傷害或者造成死亡,主人在現行法律上應負的責任,可以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三種,其中行政責任是指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條文中所稱的寵物,依同法第三條第五款所下的定義,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如果帶著寵物出門,沒有照著這法條去做,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要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帶著具有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的話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要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狗狗是一直關在家中,就沒有這些條文的適用。其次是刑事責任,狗兒是具有攻擊性的動物,張口一咬馬上就會使人受傷,嚴重者甚至使人死亡。這一點養狗的人不能說是不知道。所以對於所養的有攻擊性與危險性的狗兒應該加以防範,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應防範而未防範,導致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死亡,就應該負起過失傷害或者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明知狗兒會咬傷人或咬死人,仍然使狗兒去咬人,或者是咬到人與咬死人也不違背主人的本意,那就有傷人或殺人的故意,要成立傷害罪或殺人罪。第三是民事責任,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由其占有人也就是主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飼養的狗兒傷害到他人,不論出於主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都要負起損害賠責任。想要養隻狗兒當寵物,該把這些責任問題想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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