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狗狗咬傷人!!對方要求醫療+精神+懲罰<徵求法律相關的回應>

以下的事情是家裡發生的事情...
前提是 我們沒有蓄意要讓狗出門,也不明白狗狗當天為何會咬人
我們只是一般上班族 經濟方面也有限 發生這種事情很無助
我們也是誠心誠意想要和解.....但是對方不領情
希望了解法律方面的朋友可以給建議~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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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時,家裡的狗趁我開門時,趁機溜出去,咬傷隔壁的婦人
事發我們就馬上帶他去診所敷藥包紮
我爸也包了2000的紅包&水果去他家慰問
天真的我以為這樣就沒事了
事後她說到處說跟鄰居這件事情,還會在我家門口大聲講傷人的話,他很不諒解我,說我這個狗主人都沒去探望她,說我很沒規矩..
我聽到消息之後就有去她家拜訪,也跟他提過醫藥費的部分我們會負責...

他就跟我說:他原本不想追究,他說他被咬的很嚴重!說傷口原本要縫,說要觀察就沒縫!!有可能得蜂窩性組織炎,他被咬之後精神耗弱,要依賴安眠藥才能睡....等,所以他要提告
還說他看了很多家醫院,還去收驚、解祭...等等!!花了好幾千
幾次要去探望他...都被他拒絕,甚至被他的言語潑冷水...

他要求我不能在把狗養在這邊
我就照他要求將狗送到別處養了

事發1個禮拜後,他請民代打電話給我爸,要求6萬元的精神賠償(不包含他所說的醫藥費用),不然上法院

金額真的超出我的負擔範圍
所以就上了調解委員會

調解當天看到她,我一直跟他道歉,他也不想理我
那個他找的民代也有陪她去

她提了3點
1.醫藥費賠償~~這點我們當然同意...
2.精神賠償6萬~~他説他的外傷好了,可是內心的創傷是好不了的.....
3.懲罰性賠償......沒說多少

她說~他被咬傷了!!我們這邊多多少少需要受到一些懲罰
所以賠償金的部份她堅持要這樣....
我就跟他說我沒辦法負擔
結果那個民代跟我說:你拿不出來沒關係!!你阿公是有錢人,我再找他談....

最後是和解破局...

我當然會負責他的醫藥部分&慰問金,只是他開的價碼太高了...
她們口中說的~我阿公是有錢人,就要開高價賠償金嗎??!!
想請問有了解相關資訊或是法律方面的朋友們幫幫我....

想知道~~~精神賠償~需要提出證明嗎??有一定的賠償價碼嗎??
還有懲罰性條款....法律上真的有這種條款嗎??
這種民事調解適用嗎??
寵物傷人

主人可能觸犯

刑法的過失傷害罪
行政法之動物保護法依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民法第19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及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傷害罪可能判刑數月

罰鍰可能高達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精神賠償由法官認定 一般幾萬元跑不掉

可以和解還是和解,不然鬧上法院,輸面比較大,又牽涉到刑法傷害罪

除非有證據可以證明寵物傷人的原因在於對方
或是其它處理經過的證據
那你要搞更大咖的民代去跟他那個民代喬

要不然你直接帶個禮盒找那個民代直接喬
喬好的話
民代會跟婦人勸退
說"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大家都是好鄰居"之類的屁話
不要問~~很可怕!
我也覺得你直接找那個民代喬會比較快一點
其實要是我我會殺價,頂多含醫藥費1萬, 超過就打電話問一下頻果日報囉
你知道這年代,太超過的事情就是問頻果日報, 民代都是垃圾啦~~
恩~版大的輸面比較大
如果是別人打你狗~狗才咬他~
但是也沒證據哩


其他一些大大說的也沒錯~找水果~說:民代說你爺爺有錢~還不出~要跟你爺一要大筆錢
小小民代也要學人當流氓啊

要賠錢~也要把事情鬧一鬧~雖然前人說~家醜不可外揚
但是~活的高興比較重要~不能把氣憋在心裡
給我錢~(亮刀)

法律上看起來是版大理虧
但私人的感覺是 那名阿桑是獅子大開口
誰知道她要了6萬之後 會不會再要更多咧
回覆的鄉民們 講的方案都不錯
找更大咖的立法委員...再不然找東x新聞台...水果日報也不錯啦
要鬧 大家一起來亂吧...(開玩笑的 不要打我...)

還是給版大支持鼓勵 希望您能早日解決這個難纏的阿桑....
你就說你要賠三萬看他要不要
前面有人說給法官判的話最少都是這個價錢了
很多時候不是光說道歉就好了
被咬的不是你
精神創傷有多深也不是非當事人的我們可以理解
就當花三萬買各教訓
以後好好看好自己的狗
就像車禍受傷
除了眼前的醫藥費 修車費
還有後續的復健費 不能工作的損失
可能還要去給中醫師喬一下手啊腳的
若是面上有些損傷可能還得動各整形手術
牙齒鬆動還得去看牙醫
你不知道這一撞的後遺症有多大
但都是被害者自己要去承受
這些可能無法以實際的單據跟你索賠
只好都算入精神賠償了
看01閒聊板 不回報還算是人嗎
讓我想起不好的回憶..

對方也是中年婦人

想起她的嘴臉...

唉.....................
Aaliyah wrote:
以下的事情是家裡發生...(恕刪)


慢慢喬和解吧..如果對方堅持不和解...您除了行政罰則&刑事責任外..還要負帶民事的損害賠償..
刑事責任如果易科罰金再加上民事賠償...5~6萬元應該差不多..再揹各過失傷害前科.動保法的罰
單不知道會不會吃到

參考資料

網路節錄:

政府為了防止飼主飼養的寵物狗兒惹起傷人或者使人喪失生命的事件,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布施行的動物保護法中訂有若干飼主對寵物管理的責任,用以保護第三人,違反的話,可以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鍰。因此,飼養的狗兒一旦惹出對第三人身體的傷害或者造成死亡,主人在現行法律上應負的責任,可以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三種其中行政責任是指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條文中所稱的寵物,依同法第三條第五款所下的定義,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如果帶著寵物出門,沒有照著這法條去做,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要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帶著具有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的話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要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狗狗是一直關在家中,就沒有這些條文的適用。其次是刑事責任,狗兒是具有攻擊性的動物,張口一咬馬上就會使人受傷,嚴重者甚至使人死亡。這一點養狗的人不能說是不知道。所以對於所養的有攻擊性與危險性的狗兒應該加以防範,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應防範而未防範,導致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死亡,就應該負起過失傷害或者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明知狗兒會咬傷人或咬死人,仍然使狗兒去咬人,或者是咬到人與咬死人也不違背主人的本意,那就有傷人或殺人的故意,要成立傷害罪或殺人罪。第三是民事責任,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由其占有人也就是主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飼養的狗兒傷害到他人,不論出於主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都要負起損害賠責任。想要養隻狗兒當寵物,該把這些責任問題想想清楚。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你有同理心的話,
請同理一下:

被狗咬所留下的幾個疤痕, 是一輩子留在皮膚上的!

非自願的永久性 不可逆傷害, 你覺得六萬元很超過嗎?


(一隻中型狐狸犬留在我手上的幾個洞,已經25年了, 疤只有隨著年紀面積稍變大, 顏色稍變深,
就是沒有消失.
而且,還找不到人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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