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u823 wrote:那是你的引申 不要扯...(恕刪) 所以我說了你快去申請釋憲阿我一開始就說我支持你了加油法律立了然後認為不合自己的邏輯所以是惡法然後看不出有啥理由要去遵守這樣的邏輯不是高人就是惡民到底是哪一種呢恩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bigmouw wrote:法律立了然後認為不合自己的邏輯所以是惡法然後看不出有啥理由要去遵守...(恕刪) 說到底 你還是選擇躲在法條底下叫囂而不去理解 為何要 " 不能吃狗肉 " 這件事法律是要眾人去遵守的 竟然訂了就要遵守但不表示 所以的法律都沒有錯 也不能質疑這簡單的邏輯 希望你能懂
afu823 wrote:說到底 你還是選擇躲...(恕刪) 不在法條底下叫囂難不成要公然侮辱你巴本樂嗎哈哈我們台灣這麼有水準的國家的國民當然所作所為一切都要合法若是法律不對一定要去提起釋憲因為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而不是在這裡罵對方只會躲在法律下叫囂又不是混混流氓堵人 說快出來我要跟你單挑不過你知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再有水準的國家總是會有一些沒水準的國民視法律為無物我沒在說誰歐別對號入座我只是在描述一個先進國家發展會面臨的現況
afu823 wrote:哈哈 原來你也只有這...(恕刪) 不過對於只會躲在背後指人只會叫囂的這類我認為沒有水準的國民當然還是要拿出一些東西讓對方增長見識以增進我國國民之水準算是做為這個國家一個好國民的義務吧以下的文字乃立法理由理由 原條文第二項為顧及動物保護法的體系分類,並避免產生「限制人民飲食自由」之憲法爭議,乃思從杜絕「狗肉」源頭著手,只禁止因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而「宰殺」寵物行為,實務上販賣狗肉者若未親自宰殺,執法人員無法加以處罰。從為肉用之目的而宰殺寵物的行為流程觀察,宰殺行為等於狗肉的「製造」行為,若無販賣狗肉行為,則宰殺寵物以製造狗肉來源並無意義。是以,處罰販賣行為可以阻絕宰殺寵物者的銷售管道,減少為肉用而宰殺寵物的行為。爰予以修正之。
還在扯? afu823 wrote: 那是你的引申 不要扯到我身上 法律是要求大家遵守的 如果要求大家遵守的事 沒有任何邏輯 我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要制止人民去做這件事 拿 " 不能吃狗肉 " 這件事來說 我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要人民去遵守...(恕刪) 我也不懂紅燈為何不能右轉,我剛從美國回來時,都停在路口左顧右看就轉,結果被警察開單!我大聲的吵說:「我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要人民遵守紅燈不能右轉!」結果...警察說:「違規就違規,妳現在在台灣,請遵守境內法律!」Bigmouw大,「法律白紙黑字,不高興就去申請釋憲」這句我說過很多次了,有人要硬坳就別理他們了!他只是輸不起因反對而反對而已!
bigmouw wrote:您被開過罰單嗎所以您...(恕刪) 哇~現在到交通違規了我問的問題好像一點都沒回答到果然又是陷入鬼打牆.....不知動保團體跟愛心人士對於自己口口聲聲說愛動物卻知法犯法違反動保法的行為有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