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也給佃農一方當參考~~~請教達人有關三七五減租問題

因為身邊沒有熟知法律相關知識的朋友,只好到這裡求助神通廣大的01網友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分隔線---------------------------------------------------------------------我是分隔線

家裡有一塊地,是所謂三七五減租所承租來的地,
相信五六年級生都不陌生,【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
這兩項是50年代,當時國民政府所實施的措施‧
也就是我家現在這個地,地主是其他人,而我們擁有耕作的權利,但每年必須繳交租金給地主,
就這樣一直經過了五十年,上個月底,我們一如往常的送上租金給地主,
但地主告知,【若是現在我家的經濟狀況比地主家好,他們可以申請並收回這塊地】,
有就是從此後我家將永久無耕作權,但若是他們申請不通過,則繼續承租下去,直到他們申請通過為止‧

因我們地處鄉村,身邊鄰居很多都是以相同方式,三七五減租所承租來的地,
但大家的認知是,若這塊地,地主申請收回時,必須與承租農共同擁有,
也就是必須依據一定的比例,分割這一塊地,雙方各得一部分‧

想請問熟知地務法律的大大們,請問實際上的狀況是如何,
是真的地主可以【百分之百的擁有這一塊地並收回】,
或是【地主須與承租農共同擁有並依據一定的比例做分割】

聽說去年底大法官有釋憲,但尚未正式立法通過,家母目前每天為此事食不下嚥,
實在很需要大大們的解答,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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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大提到【若當初沒買下,也只能繼續用租的】,
可是前提是地主願意出售,但目前看來,地主是想收回而非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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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這大半年的時間,現在已經進入鄉鎮調解委員會了,
就如同其他大大的說明,鄉鎮委員會調解不成→縣市調解委員會→法院→地主收回,
似乎現在的定律就是這樣,地主當然也很清楚這一點,
當然有很多版大是屬於地主這一方,但我相信一定有很多人跟我一樣是屬於弱勢的佃農這一方‧

這一陣子研究了三七五條約,裡面有說到佃農現在只能要求到的,
大概只剩地上農物及翻土等等的農地投資,但是,耕作翻土都須檢附收據,
地主也抓到這一點,要我們提出收據,
但是,有哪一位可以告訴我,農地耕作翻土要去哪裡拿收據,這六十年來的收據要如何留存,
我不知道當初定這一條的是哪位大德,是他天真還是我們不懂保護自己‧

我的地主,在我家鄉那邊他真的是大地主,前幾年房地產好時,賣了幾棟房子,進帳數億,
而這只是其中幾棟而已‧

我不敢說現在所有的地主與佃農,是否已達到雙方所得幾進平等,
但我相信絕大多數的佃農,仍是屬於弱勢的一方,
可是我們的法律似乎是讓富者越富,貧者越貧,
難道真的就要讓M型化的兩端,變得更極端嗎?
我不想與地主一方做無謂的爭吵,
當然爭吵也沒用,法律就是這樣,他們有的是錢可以請律師,

身為弱勢佃農一方的我們,又有誰能幫助我們,為得到公平對待來爭取呢?
文章關鍵字
talway2001 wrote:
因為身邊沒有熟知法律...(恕刪)
可以到公所去問....


=============

現在已經沒有三七五減租,那時候沒買,現在也只是繼續"租"而已(ps:我自己的看法)
說到這個就有氣 = =+
貓家的土地就是被這個給搶光光= =+
小貓三號_05182008 wrote:
說到這個就有氣 = ...(恕刪)

小弟的舅舅們就是靠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翻身的

現在60幾歲了,平常的消遣不是出國玩就是到處串門子罵罵國民黨
感謝大家的意見,有其他的大大有更清楚的建議嗎?
感激不盡!
印象中是可以收回的,不過地主要負一部份的補償金。

幾年前親戚賣地時。就得付一筆錢給佃農。

建議您去問一下公所
Miracles are things we make for ourselves. Here, and now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第 17 條 (租期屆滿前之終止)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
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只有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出租人(地主)有責任要給予承租人(佃農)補償


當然 實例案例中,佃農都會要求地主對於 「土地改良」及「未收成作物」要求一些補償
孬豬 wrote:
可以到公所去問......(恕刪)


我375減租&耕者有其田搞錯了











請繼續
什麼租的人比地主有錢 土地就變成地主的?

所以只要地主想辦法財產弄到別人名下 脫產 這樣就行了嗎?

用常識想 都覺得這句話在唬爛


再來就是如果承租戶還在租 地主把地賣掉 地主要把賣掉地的錢 分千分之375給承租戶

就是因為這樣所以現在很多精華地段空地 還是一堆人在種田 就是承租戶和地主在拉鋸


我覺得這還是需要法律來解決
neep wrote: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恕刪)


這位大大的引用讓小弟受益良多喔!原來實際的條例是這樣的,
以前都沒仔細研究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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