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立克斯 wrote:
我家也是地主,我們也想收回土地耕種。跟我們承租的佃農是兩兄弟,其實也沒甚麼在耕,也不是靠耕田維生。
就是符合法律要求,隨便耕點作物,就說那是他們賴以維生的生活方式。
承租人這兩兄弟,弟弟長年在國外工作,說是委託他哥哥代耕。我們想拿回耕種,他們擺明就是要錢,一要就是好幾百萬。
我們並不是什麼很有錢的地主,怎可能拿出這筆錢出來。一年的租金才6萬,給他們錢,這幾十年的地租,加起來都不夠。
我們的地,從爺爺那時代就想拿回來了,我爸爸也盼著可以拿回來。這個法之前也解釋說是違憲了,因為對政黨無
利可圖,根本沒有任何政黨想碰這一塊,地主跟佃農都不想得罪,就維持原樣吧...
這麼不公不義的法,何時才能夠修正呀..
只要佃農有持續耕作及繳租金
在375減租條例還沒廢止前
佃農就類似享有永佃權
佃農沒在耕作,讓耕地荒廢,你可以舉證向公所申請終止租約(你隨時都可向公所申請)
通常這會走上租佃爭議調解,調處,法院的民事程序
讓民事法院判決兩造間之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
或者是租期屆滿時,你可依減租條例第19條收回(這一定要租期屆滿後45天內主張)
看要用收入不足或是擴大農場規模收回都可(比較多人用後者)
不過若公所駁回你請求,你就要走訴願,行政訴訟程序
讓行政法院判決公所敗訴,你就可收回耕地
如果你自己不去主張權利
公所也不會主動跟你說
有點類似不告不理,且法律不保障睡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