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hkevin2 wrote:
沒那麼誇張,也沒那...(恕刪)
你說你叔叔是95年間死亡
1.你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您父親真的現在才知道您叔叔已經死亡,他可以在知道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如果擔心影響其他繼承人,就全部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
2.如果你父親之前就知道你叔叔死亡,只是因為沒有往來,不知道你叔叔有債務的話
你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果沒有,那就不用
3.有其他網友提到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應該是誤會,正確應該是您父親向台銀提給付之訴(如果他們不還)。
結論:
1.看起來就是有救,我實在不知道你去問的那些人到底在幹嘛?他們說不行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2.這筆錢200萬不是小數目,不拿回來實在太可惜了。
3.如果有其他問題再說吧
以上
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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