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懂得法律的大大
我爺爺在民國76年當了朋友的債務保證人,債務人借了40萬
原債務人償還了4萬元之後由於無法償還債務,宣布破產
我爺爺於民國79年去世
直到今天突然收到法院通知債權人要求償還債務
本金、利息等等到加起來居然要償還150萬…

想請問各位大大以下問題
1.債權人可以追朔到保證人的子女嗎?
2.債務人宣布破產了,他的子女就可以完全不用處理這份債務嗎?
3.這中間的過程債權人沒有與我們做任何聯繫,他們突然要求本金、利息全都要加算進去,這是合理的嗎?

以上問題請各位熟悉法律的大大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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