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enchen65 wrote:
那你又唸過多久的法律呢?
我沒有義務回答個人問題吧?
我也有專技高考證書
至少不是法律文盲
arenchen65 wrote:
民法法條中明確使用夫、妻、父、母等名詞,
這明明就是以男女生理構造不同去定義的名詞,
當初立法者根本就沒考慮過同性戀要結婚的事,
念法律很多年又如何?我當律師十幾年我一樣反同性婚,立專法可以,
在你當律師之前,修改前的民法還明訂子女要從父姓, 更早之前女性婚後要冠夫姓!
民法如果那麼完美就永遠都不需要修改了
問題是民法真的完美了嗎?
arenchen65 wrote:
最好把同性戀也弄個通姦的規定出來,案件又要大增了。
如果異性戀有通姦罪,所謂的同性戀專法裡沒有通姦,這樣公平嗎?
同性戀要的是公平,並不是要特權吧?!
今天的新聞:
愛家?
邦邦表示,當反同人士在LINE群組描述同志多噁心,有可能中槍的正是「自己的孩子」,邦邦沉痛的問,身為一個同志的孩子,要花費多少努力、承受多少傷害,才能夠遍體麟傷地活到今天?
而張守一過去被爆出已婚外遇,護家盟當時竟發文表示「張守一通姦又如何?」稱通姦在異性戀發生是正常行為,同性戀就是不正常的,認為張守一只是「為上帝服務,跟其他女人多生幾個小孩,」並表示有問題的是那些無法生子的同性戀、單親、不孕症、不婚者。而面對這樣的團體,邦邦也只能呼籲:「多麼荒謬且悲哀,請停下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