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覺得為什麼要改?!!真的很不認同!!!同志算小團體....可以為他們立法....那請問...我單親家庭....國小也被歧視....請問有人為我立法嗎?啊請問是單親家庭多還是同志多??單親家庭都還沒立專法了......
莎朗石頭 wrote:現在修民法不就是要把血緣的關係拿掉或模糊化 你前面提的民法繼承,原本血親就不是必要條件了吧?改稱謂並不能"把血緣的關係拿掉或模糊化"吧?即使非婚生子女也無法把血緣關係拿掉吧?稱謂的問題 我沒有深入研究 但是外國很多都有中性的用法像parents=雙親children=孩子partner=伴侶這個有什麼困難嗎?我是不覺得稱謂有需要被強制用什麼2個爸爸不行嗎?為什麼爸爸就是男的2個媽媽不行嗎?為什麼媽媽是女的同性戀也有分0和1吧?很多女生的名字也很男性化,不行嗎?這些枝微末節的事 影響不大吧我猜反對修民法的真正理由是認領或認養小孩的那部分吧就小孩利益來說,我個人認為,如果是蘋果執行長庫克,絕對符合資格,而那些家暴低收入戶就算是異性戀也不符資格
iamaminimalist wrote:你前面提的民法繼承...(恕刪) 制專、修民 無所謂不要動到男女、夫妻、父母 這些很異性的辭彙就好。為何要把 「男女」改成雙方,「父母」改成雙親、「夫妻」改成配偶同性喜歡 可以自己增列 雙方、雙親、配偶這才是平等、互相尊重不是你所謂的中性,是符合了同性的期待,而非異性的意願
iamaminimalist wrote:改稱謂並不能"把血緣的關係拿掉或模糊化"吧? 真的是這樣嗎?民法裡面父母的定義是:“己身所從出”很清楚說明了血緣關係,修法後父母沒有了改成了雙親或家長1/家長2,可以是教養你的任何一個人,血緣的關係定義在哪?iamaminimalist wrote:你前面提的民法繼承,原本血親就不是必要條件了吧? 不是吧?保險的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就是直系血親啊?不重要怎麼排第一順位?您自己也說了民法是不斷修法才有今天的規模,結果為了少數人要來個大更動(直接動到五分之二),我不相信一次就可以改到好,因為原來的男女婚又加上了男男婚和女女婚,每一種婚姻型態都要考慮,勢必會產生一大堆bug,結果就是連原來異性婚姻適用的也變成有問題就只為少數人,這合理嗎?這樣辯下去實在沒什麼意思,到此為止不再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