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X-R1 wrote:對啊應該跟闖紅燈一樣...(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這兩個都要違規記點三點!6個月內違規記點 6點以上,吊扣駕照1個月,1年內經吊扣駕照 2次,再違反記點條款時則吊銷駕照!
jean3760 wrote:紅燈右轉不是跟闖紅燈一樣嗎...(恕刪) 不一樣差很大汽車紅燈直行左轉迴轉2700機車紅燈直行左轉迴轉1800汽機車紅燈右轉都是600政府的德政糾甘心耶原本紅燈右轉視同闖紅燈也是1800(2700)但是因為太多人紅燈右轉被罰所以跟政府求情所以政府就把紅燈右轉改成600了從此以後紅燈右轉的人又更多囉所以如果違規慣犯都是要違規的話寧可紅燈右轉600也不要紅燈超越停止線停在那邊900紅燈右轉之前一定要闖越行人穿越道結果罰的比不一定會闖越行人穿越道的紅燈越線還便宜台灣的民粹悲哀
asa00299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這兩個都要違規記點三點!6個月內違規記點 6點以上,吊扣駕照1個月,1年內經吊扣駕照 2次,再違反記點條款時則吊銷駕照!...(恕刪) 民眾檢舉能記點嗎?我記得不是警察攔停才行?還是又是每個承辦員警說法不同?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