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就大家最存疑的最高限速問題:
法律上,只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同樣的,駕駛人也只要對自己的駕駛行為負責就好
我們不用管前後車的表速
也不用管國道公路局警察的測速
就前車而言:
我們開在內車道,看到後面有車子要超車,
也不用管「自己」或「後車」的速度到底是多少,
不用管後方來車是否超速
只要記得遵守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精神,
看到後車靠近即應主動讓道就可以了
就後車而言:
同理
我開在內車道,想要超車,但我的時速已經該路段的最高速限時 (例如110公里)
(PS.以自己車上的表速為準)
這時我們只要想到「依法定速限行駛」,
依規定不得超速
而我這時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前車並未讓我不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車也就沒有「占用內車道」的問題了
因此:
前車(要被超車的人):
不要管你的車速多少,看到後面有車子要超車,反正讓開就是了!(前半段:內車道為超車道)
後車(想要超車的人):
1.你儀表板上的車速只要未達最高速限,儘量叫前車讓開就對了!(前半段:內車道為超車道)
2.你車上的儀表板車速已經達最高速限,就乖乖不要超車,或繼續開在內車道或駛回中外側車道(後半段但書: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處罰部分:
前車不讓-
1.原則:一律處罰(佔用超車道)
2.例外:未阻塞車流(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後車超車-
1.原則:前車未避讓可逕行舉發
2.例外:後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原則上,立法這不可能同意駕駛人為了超車而超速,也就是不可能同意你以一個不合法的駕駛行為來遂行另一個合法的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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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最高速限行駛,應以後車最高速限為準。想像一下,警車要舉發前車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是不是跟在前車的後面,再以他車上的表速或測速槍為依據,作為前車是否已達最高速限的判斷基準。
當我開在高速公路上時,如何知道自己沒有違規超速?需要百分之百知道自己跟真實的速度是完全準確的嗎?一般人是不是都會以自己車上的儀表板為準?法律上也不會要求苛責你需要知道真正的最高速限,因為每台車車速都有誤差,這也就是為何會有10公里的寬容值!
況且,在駕駛的當下
你怎麼知道前車並不是最高速?
應該是以你自己(後車)儀表板上的速度來認定吧?
你會認定前車是龜車,速度只有80公里
是不是也以自己車上的儀表板速度來認定?
所以
當前車讓你的表速無法到最高速限
你當然可以叫他讓開
反之,就不要超速超車了~
最後
我舉一個之前講過的例子會比較清楚:
爸爸(政府)要哥哥(後車)跟弟弟(前車)跑步
爸爸跟哥哥、弟弟講,為了健康跟安全起見,你們跑步的時候,心跳每分鐘不可以超過110次(最高速限)
起跑前
爸爸先跟弟弟說:
「你在內側跑道的時候,哥哥跑到內側跑道要超過你時,不管怎樣,你都要讓道給哥哥,懂嗎?」
之後
爸爸又跟哥哥說:
「你跑到內側跑道時,要超過你弟弟時,你可以叫他讓道沒問題。但是為了安全跟健康,就我之前所說的,你自己心跳已經到每分鐘110下的時候,就不要再衝刺要超過你弟弟了!懂嗎?」
弟弟跟哥哥每分鐘心跳的頻率會一樣嗎?
弟弟讓道時,不用管自己或哥哥的心跳吧?
哥哥叫弟弟讓道時,要管弟弟的心跳嗎?
哥哥是不是只要顧好自己的心跳頻率就好
不用管弟弟的心跳,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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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從下面的資料,我們也可以知道,依照現行法規,根本不允許「超速」超車的(不要再講德國啦,第一,這裡是台灣,第二,德國關於內側車道的規定是不是跟我們法規完全一樣也不知道啊!)
這是網友ryan4825向高公局函詢的結果(146樓及165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264911&r=2&p=17
承辦人您好:
日前本人曾發信詢問有關國道安全執法舉發項目第四條 "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之標準
貴單位僅回覆了問題1的部份,針對問題2.3.A.B並未多做著墨,故再次發信請求釋疑~
您好~
想請問關於國到安全執法舉發項目第四條 "慢速車行駛內線車道"之標準
1.若有小型車依110~120KM/H滿足最高速限又不會被流動或固定測速照相舉發
的情形下,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會被列入舉發對象? =>已回覆
2.若在滿足問題1的條件下(最高速限連續行使內側車道),該車後方有更高速
(會被超速舉發)之車輛以閃燈示意前車讓離內側車道,則前車有無讓離內側
車道之義務? =>請釋疑
3.另有人在網路上宣稱貴單位曾回覆:"小型車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的車道但
前提是不影響後方來車" 想請問此前提(不影響後方來車)之標準為?
=>請釋疑
簡單來說:
A.若前車以表速110~120KM/H 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合法? =>請釋疑
B.若此時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離,前車是否需要讓離?=>請釋疑
感謝回覆~
您好: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二、 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 綜上說明,若該路段限速為時速110公里之路段,以時速110至12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四、 有關「後方車輛以閃燈示意讓車」乙情,若前方車輛時速於依法前提下,是不需讓離。
五、 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洪漢程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4)。謝謝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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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Kaowen向高公局函詢的結果:
內容:
局長您好!!
請教一個問題
最近在一知名網站Mobile01上有一篇文章
文章內如擷取下:
"晚上在高速高路上遇到非常非常惡劣的人
小弟行駛105公里..忽然一台車在我後方一直開遠光燈
接下來更是惡性超車,差點撞上我的車
不顧他人安全,更開後霧燈......"
(這是2年前的討論,當時我就寫信問了,現在才PO出來給大家看)
網路上說法兩面,有人說此駕駛(文章作者活該),應該要讓別人超車
也有聲援此駕駛,說他沒有錯
這個討論讓我看得很糊塗,想問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裡面有一段是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部份讓人難以理解.........
讓我產生很多問題
問題一:若是在限速時速100公里之路段,本人是否可以以時速100公里"持續"行使內側車道?(排除時速錶是否精準,假設錶速十分精準)
問題二:此時後方有車子欲超車(因為我時速已經100了,很明顯的後方車輛一定超速了),我是否要讓他超車?
問題三:法規內的"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句話中,所謂的不堵塞情況是指:我已經時速100公里了,但擋住後面一堆超過時速100公里的車子,讓他們堵塞住,所以我不能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嗎。
問題四:高速公路上常會出現"內側車道超車專用"告示,是說小客車不能以最高限速行駛內側車道嗎??
以上4個問題請幫我切確的解答一下,可以的話盡量引用條文或實例
您的回覆我將會拿上討論區給大家參考,希望能給更多的駕駛一個明確的答案,謝謝!!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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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高公局的網站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這個圖片中,藍色的車為何會在內車道,並寫「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
還有圖片下面的說明:「2.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還有下面:
3.製作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服務區懸掛。布條宣導用語如下:
(1)「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4)「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12000元」
(5)「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有看過吧?)
(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有看過吧?)
還有高公局http://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到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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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年度交抗字第359號裁定
【裁判字號】 99,交抗,359
【裁判日期】 991001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359號
前略
3.原裁定所載攝影鏡頭編號1 部分(即自受處分人行駛之車道
前方直接往受處分人行駛之車道拍攝,其鏡頭正前方即可看
出受處分人行駛之實況):顯示於99年1 月14日7 時27分10
秒許,受處分人駕駛上開車輛行駛於北向內側車道,前方並
無其他車輛或車陣回堵之情形,後方則緊隨多輛自小客車,
時速為每小時97公里,中間車道則有一藍色貨車與其平行前
進,且中間車道之車陣較內側車道為長,另在受處分人右前
方外側車道則有一輛大貨車(或聯結車),足見因內側車道
遭被告佔用,使道後方車輛產生壅塞,導致其他車輛無法自
內側車道超前行駛,並連帶使後方車輛因前方壅塞(因受處
分人不當佔用內側車道無法超前)而形成車陣,復造成中間
車道亦因而形成車陣(原審卷第22頁之監視翻拍照片);
另同日7 時27分13秒許,受處分人駕駛上開車輛仍行駛於北向
內側車道,前方並無其他車輛或壅塞之情形,後方則緊跟其
他自小客車,並沿續上述車陣,時速為每小時92公里,中間
車道之藍色貨車則略超前受處分人駕駛之自小客車,受處分
人仍未變換至其他車道閃避或禮讓其他內側車道之車輛超車
(原審卷第23頁之監視翻拍照片)。
4.依上所述,可知受處分人行經
該路段內側車道,路況正常,且前方車流量順暢,並無發生
交通事故或交通壅塞之情,佐以受處分人並無超車之舉,此
時受處分人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時速110 公里)
行駛於內側車道或變換至中、外車道行駛,避免防礙其他車
輛之通行及造成交通壅塞、回堵,然受處分人竟捨此不為,
無視當時其前方車流量順暢,且其又非處於超車之狀況,在
未提高行車速度之情況下(速限110 公里),繼續以時速約
90公里之速度佔用內側車道行駛,造成其後方車輛壅塞及回
堵,至為灼然。
(三)、又內政部警政署為推動高速公路「慢速小型車應行外側車道
」及「內側車道為超車車道與小行車最高速限行駛車道」等
路權觀念,於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帶沿線設置有警告性質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他車種最高速限每小時110 公里
,最低速限每小時60公里」、「時速低於80公里,應行駛外
側車道」之告示牌、標誌、宣導標語,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
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導正用路人對
於高速公路車道路權之正確使用觀念。依告示牌、標誌所示
,係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至行駛於高速公路時,最低速
限固為每小時60公里,然若時速低於80公里而為慢速小型車
時,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非謂內側車道之最低速限即為80公
里,此與受處分人在其前方未壅塞及非超車情形下行駛於內
側車道,致其後方來車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以該路段容許
之最高速限(時速110 公里)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當佔用
內側車道行駛之情截然有別,二者不能混為一談,受處分人
據此認其未低於最低速限80公里而無違規情節云云,容有誤
會。
(四)、略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在其前方車流量未壅塞且非超車情況下
,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致後方來車堵塞,仍不以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時速110 公里)行駛,亦即其駕駛
小型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行為,事證
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
3 款、第63條第1 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000 元,並記違規
點數1 點,並無違誤。從而,原審裁定駁回受處分人之異議
,依法並無不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
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我把上面粗體字跟紅字部分摘錄下來
會看得比較清楚!
事實部分(上面粗體字部分):
另同日7 時27分13秒許,受處分人駕駛上開車輛仍行駛於北向內側車道,前方並無其他車輛或壅塞之情形,後方則緊跟其他自小客車,並沿續上述車陣,時速為每小時92公里,中間車道之藍色貨車則略超前受處分人駕駛之自小客車,受處分人仍未變換至其他車道閃避或禮讓其他內側車道之車輛超車
簡單說,這個人開在超車道
但他前面沒車,後面還有其他車子
而他當時時速只有92公里
而且中間車道的藍色小貨車還開在這個人前面
所以他是可以變換車道的
法院認定部分(上面紅字部分):
依上所述,可知受處分人行經該路段內側車道,路況正常,且前方車流量順暢,並無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壅塞之情,佐以受處分人並無超車之舉,此時受處分人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時速110 公里)行駛於內側車道或變換至中、外車道行駛,避免防礙其他車輛之通行及造成交通壅塞、回堵,然受處分人竟捨此不為,無視當時其前方車流量順暢,且其又非處於超車之狀況,在未提高行車速度之情況下(速限110 公里),繼續以時速約90公里之速度佔用內側車道行駛,造成其後方車輛壅塞及回堵,至為灼然。
法院認為路況正常,且前方車流量順暢(看本件事實的部分,後面是有車的喔):
一.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或者,變換至中、外車道行駛
二.法院說:
「無視當時其前方車流量順暢,且其又非處於超車之狀況,在未提高行車速度之情況下(速限110 公里),繼續以時速約90公里之速度佔用內側車道行駛,造成其後方車輛壅塞及回堵」,表示:
1.非處於超車之狀況,提高行車速度(速限110 公里),就不會造成其後方車輛壅塞及回堵
2.不然的話,法院應該說,於「非超車之狀況,應立即駛離超車道」,不是嗎?
再看看最後一段:
受處分人在其前方車流量未壅塞且非超車情況下,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致後方來車堵塞,仍不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時速110 公里)行駛,亦即其駕駛小型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
從這段話可以知道:
非超車之情況下,法院沒叫駕駛人立即駛離內側車道,而是告知駕駛人不超車的話,就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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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是在告訴駕駛者本身,如遇到要求超車情況必須讓道(如我之前說的,前車看到後車一律讓道)
但並不是讓超速的後車駕駛人拿來要求前車必須讓道的一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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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人提到「一條車道,在同一個時空之下,只能有一種路權」
所以超車道路權是專屬於超車駕駛人的
首先,我真的不知道有這個道路交通學理
如果可以提供書籍、論文或網站供大家參考,當然很樂意
但是,就這部分
我自己感覺比較像是「專屬路權」的觀念
例如所謂的公車專用道、非動力機械交通工具專用道(如腳踏車專用道)
況且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爬坡道:系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
所以爬坡道的路權是絕對專屬於「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非「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即屬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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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高公局「建議」不宜繼續持續以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所以反推之,以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就是違規要處罰。
但是交通部之前建議所有乘客乘車均要繫安全帶,但這次修法前,後座乘客沒繫會違規受罰嗎?並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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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車上如果有急病的病人、肚子痛要去大便
所以要超速超車,
或許,當下無意外發生倒是平安無事
這些事後也都可以構成理由
但如果在超速的途中,發生車禍或其他意外
像葉少爺那樣
你不止害到自己,也害到無數個無辜的家庭
病人也許在車禍中喪生了,肚子在車禍當下可能嚇到不痛了
在車禍發生的那一瞬間,這都已經無法成為你破壞無數無辜家庭的藉口了
況且,真的有急到要一路超速飆車的
老實講,在內側車道「前方都無車」的狀況下
「每次」超車後都會切回中、外側車道嗎???
真的會的話,這樣真的有比較快嗎?
其他用路人不會受到波及嗎?
還有,反正都無視違規跟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了
用路肩也方便多了,不是嗎?
..................................................................................
這是高公局今天(5/24)給我的函覆:
內容:
倘高速公路該路段最高速限為110公里
1.若有小型車持續以時速110公里滿足最高速限又不會被流動或固定測速照相舉發的情形下,連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否會被列入舉發對象?
2.倘有後方來車持續以該路段110公里最高速限或更高速(會被舉發超速)行駛在超車道,並向前車示意超車,前方小型車此時有無讓離義務?若前方小型車未讓出車道,此種情況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所稱之「堵塞超車道行車」?
3.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是否為同法第47條第5款之加重處罰規定?於高速公路,前車未依法離讓超車道,據以裁處之法規依據為何?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6938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旨:反映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17日電子郵件反映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電視、廣播、宣導布條、海報、資訊可變標誌、服務區LED顯示板等)加強宣導,近期並於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及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密集顯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等宣導用語,以促使用路人依規定車道行駛,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
四、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惟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已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七、 本局仍將持續透過宣導方式,加強宣導用路人正確之車道使用觀念。
八、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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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新增:
X!!!!! 開110不要給我龜在內車道!! 我就是用111超你如何??!!! 開版的,最好你在市區快車道都開50. 道路有限之下,提高車速及適當車距是提高行車效率的方法. 也不想想你們浪廢其他用路人多少時間成本.
大大的職業是 "作家" 吧? 可以寫這麼 長的 "作文" , 佩服之至. 我就沒那個耐心了.
反正直直的路, "它" 就直直地開 直 到天堂.
不知道一樣米養百樣人, 那天讓 "它" 遇到 "白目哥" & "輸贏哥" & 甚麼甚麼哥的,
看 "它" 的嘴還有這麼 硬嗎?
好 "?" 不擋路
所以說,像我這樣沒有耐性的人,是沒有耐性在高速公路內車道等你讓道給我的.....如果速限110我想我會開130以上(如果沒那麼多車的話).至於罰單嗎,那是我的事情..
首先:
看到這些回應
我覺得我堅持不要「超速」超車是對的
不然以後不知還有多少類似被葉少爺那樣害死的無辜被害人....
況且,如我之前所說的
這些超速超車的人
在內側車道「前方都無車」的狀況下
「每次」超車後都會乖乖切回中、外側車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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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人說我講了那麼多
只會硬梆梆的法律,不知道禮讓
那我想請問堅持可以「超速」超車的這些人
你不也是死守「內車道為超車道」這個條文嗎?
更何況,連這條後面有但書也不看
要講個所以然,也說不出來
這樣有比我好嗎?
那我可以說:只會硬梆梆的法律,不知道顧慮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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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新增:
依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項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差別,就可以很明確得知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從第2款很可以看清楚,大型車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僅能暫時使用中間車道進行超車
實務上,也經常看到大貨車持續開在中間車道被警察開罰
反之
第三款雖然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卻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立法者要將內側車道單純當作超車道使用
為何跟上面大型車的規定不一樣?
還要多後面那一句話?
從這裡就可以清楚知道,內側車道不是只拿來當超車道使用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p.s我這裡的最高速限是以後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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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人說不應該容許小客車以最高速限連續行駛於內車道
超車道應該「只限超車」的駕駛者使用
超完車後要立即駛回中外車道是吧?
尤其這些人最喜歡舉德國的高速公路作例子
那我們就來看看下面的影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683105&r=4&p=1
影片中
這位駕駛人一直開在內側車道
一直到5分28秒才駛離
在這期間他有一直在進行超車嗎?
另外在6分20秒的時候
他又開回內車道
他也有在進行超車嗎?
後面還有,但就不說了
這種情況,是不是要鞭死他?
另外再看看1分30秒時鏡頭前有一台自小客車
它也沒有在進行超車
一直到2分50分才駛離
4分05秒起也有一台(一直到4分40秒才駛離)
4分44秒起還有一台(一直到5分20秒才駛離)
7分30秒起有另一台(一直到8分00秒才駛離)
這些車都是沒進行超車而且外側車道都有安全距離可以駛回喔~
P.S.我不反對超車道只限超車使用,但台灣的現行法規根本不是這樣規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