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herblee wrote:
請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五或三十公分,線段一公尺,間距二公尺。

1."穿越虛線" 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 於主線車道←→加減速車道(或爬坡道)之間
這些都是高管規則2定義的車道, 在車道之間移動當然是"變換車道"
依法"穿越虛線"一定是主線車道旁邊
但法規沒寫劃分支匝道與主匝道
樓主這是變換匝道, 不是變換車道, 所以不適用變換車道的法規處罰條例33條,而是適用處罰條例48條
兩者的罰鍰不同!

2.不是這樣解釋
這裏是建國高架及濱江街接上國一的匝道, 所以是由支匝道(濱江街)進入主匝道(建國高架)
是由支匝道進入主匝道, 支道進入幹道, 因為主匝道是直行車,而支匝道是轉彎車, 支匝道的車當然要打方向燈
(地上沒劃線也要打方向燈)
"路權"則是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

Johnny_depp wrote:
照這個解釋,那想必...(恕刪)

這一碼規一碼, 不是混為一談
重點就不是"打燈"
而是引用法條錯誤

如同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重點不是開多快! 而是有沒有路權!
沒有路權怎麼會出現在這個車道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規是走錯車道, 不是速限違規!



acehallacehall wrote:
前陣子收了一張罰單,內容為「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3000元。


偶跟您講,很簡單

問題是您們有可能都被開版樓主誤導了

搞不好他有可能是超越前車或其他行駛行為被開罰

未打方向燈,怎麼可能被開「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交通部 wrote:
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

Johnny_depp wrote:
偶跟您講,很簡單
問...(恕刪)


沒有誤導喔!!確實是如第一篇文章所言,所以提出疑問讓各位討論,請別誤會,特此澄清。

acehallacehall wrote:
沒有誤導喔!!確實是如第一篇文章所言,所以提出疑問讓各位討論,請別誤會,特此澄清。


沒有插隊? 那您也還是不知道到底違了什麼規,不打方向燈高公局自己都知道要用48條,不太可能有員警開錯

除非是其他違規事實

建議您去申訴好了


網友發生過的經驗,應該不是光打方向燈的問題,除非見解又改變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409768
常常檢舉這種的,以為虛線就不用打方向燈就切了

你還上來取暖,到不如多看一下條例好嗎

會開未依變換車道是對的

2015年04月27日 04:10 蔡依珍/桃園報導 中時新聞 wrote:

葉姓男子2年前在高速公路未打方向燈即切到外側車道,遭後後方的巡邏員警撞見,攔下並祭出3000元「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單,葉男不服打行政訴訟,由於2方都證稱路上只有2台車,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沒其他車的情況下毋須急促換車道,不符「驟然」要件,判決撤銷原處分。

家住桃園的葉男,2012年12月到台中出差,21日凌晨駕駛自小客車從國道3號轉國道4號,在後方行駛的國道警方認為他未使用方向燈即任意變換車道,攔查舉發,開出30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1點。

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為自己喊冤,反指警車行車紀錄器夜晚錄影效果不佳,直到進入匝道3分鐘後才被警察攔下,事證不足。

法官傳喚卓姓員警以證人身分出庭,他說當時巡邏車在葉車後方約50公尺,和同事目視看到葉男未打方向燈即變換車道到巡邏車前方,追逐約700公尺後才攔下葉男,並說從看到葉男車子到開罰單前,未見其他車輛。

法官認為,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的立法目的,係為免車子在高速行駛下應變不及發生碰撞風險,但葉男也說「當時路上只有我1台車」,法官審酌雙方證詞,認定葉男行車方向不會危及他車安全,也不會造成後方車輛反應不及,判決葉男免罰。


看來統一適用啦,以前就這樣用啦


Johnny_depp wrote:
有一種可能
一開始沒...(恕刪)


這個我都有打右轉燈耶!!因為就是明顯多一個車道,雖然短,還是有變換車道的感覺。

我可能太執著於行車的感覺吧!! 直直開經過虛線就以為不用,不過現在都有打燈就是了。

吳小胖1229 wrote:
常常檢舉這種的,以為...(恕刪)


我並非跨越虛線都不打燈,反而絕大多數情況都有打燈,只是這種行車動態是直行的,會讓我有誤會不用打。

且文內並無取暖之意,也多次在文內表達自我檢討。

會po文純粹是讓大家討論看看,我舉的例子跟很多人誤會「以為經過虛線就不用打燈喔?!」的情況不完全相同。

大致澄清一下,也請大家發表高見前,能夠看清楚一點再表達,不然透過網路反而絕大多數的篇幅是在誤解及澄清,意義不大。
以前高快速公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是用道處48-1-1【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開罰

不少警察用道處33-1-4【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罰 被交通部糾正


但今年九月起高管規則第11條修改上路 並加重改用道處33-1-4開罰

舊:
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新:
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
9月1日起將有4項交通新制上路,包括下交流道插隊、高速公路未打方向燈加重處罰,國道地磅區加強攔查遊覽車與大客車,且定期檢驗均須檢附4個月內保養紀錄;交通部表示,未依規定打方向燈處罰提升為3000元至6000元,是為了嚇阻不守規矩的駕駛。

未來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或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將加重處罰,罰款將從現行的1200元至1500元,大幅提高到3000元至6000元,下交流道不乖乖排隊的話,也會開罰3000元至6000元。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過去在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法條裡面,分別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未保持安全距離等細項,部分法官認為要條件全部滿足才能開罰單,但事實上不該如此解讀,強調任意變換車道是許多事故的肇事主要原因,現在則要明確訂出,違反任何一種條件都算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並提高罰則嚇阻不守規矩的駕駛。
------------------------------------------

至於前面有人講匝道不是車道 01來亂解讀法條出名的就不用理他
黃色小鸭 wrote:
至於前面有人講匝道不是車道 01來亂出名的就不用理他)




加減速車道構成匝道,立體相交匝道構成交流道,怎麼說匝道不是車道。
vege123 wrote:
加減速車道構成匝道...(恕刪)


我也搞不懂...怎麼能說成""不是車道""

自我解讀法真的是好恐怖~~~~~~~~ 圓的也能說成扁的~

--------------------------------------------------------------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