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請看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五或三十公分,線段一公尺,間距二公尺。
1."穿越虛線" 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 於主線車道←→加減速車道(或爬坡道)之間
這些都是高管規則2定義的車道, 在車道之間移動當然是"變換車道"
依法"穿越虛線"一定是主線車道旁邊
但法規沒寫劃分支匝道與主匝道
樓主這是變換匝道, 不是變換車道, 所以不適用變換車道的法規處罰條例33條,而是適用處罰條例48條
兩者的罰鍰不同!
2.不是這樣解釋
這裏是建國高架及濱江街接上國一的匝道, 所以是由支匝道(濱江街)進入主匝道(建國高架)
是由支匝道進入主匝道, 支道進入幹道, 因為主匝道是直行車,而支匝道是轉彎車, 支匝道的車當然要打方向燈
(地上沒劃線也要打方向燈)
"路權"則是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
Johnny_depp wrote:
照這個解釋,那想必...(恕刪)
這一碼規一碼, 不是混為一談
重點就不是"打燈"
而是引用法條錯誤
如同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重點不是開多快! 而是有沒有路權!
沒有路權怎麼會出現在這個車道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規是走錯車道, 不是速限違規!
acehallacehall wrote:
前陣子收了一張罰單,內容為「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罰3000元。
偶跟您講,很簡單
問題是您們有可能都被開版樓主誤導了
搞不好他有可能是超越前車或其他行駛行為被開罰
未打方向燈,怎麼可能被開「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交通部 wrote:
係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