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h wrote:
因為公車要右轉
我直行 若他右轉直行
依照這樣應該就急剎了
所以我後來趴...過去了..(我還我以為我沒給人家趴..SORRY)
應該是我錯吧!?...(恕刪)
願意檢討很讚
但真正該檢討不是沒有禮讓公車
而是學府路這種未劃設車道線的小路,左邊是鄧公國小、右邊是無號誌之交叉路口,地上都設了好幾道減速條
你還時速63Km一路飆,這才會有煞不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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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照這一條,樓主已經超過速限至少23Km/h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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