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規訂定裁罰的標準,必須科學公信才不會衍生無窮無盡的後續爭議與訴訟,要求警力去浪費在無法掌控的時間與人力,”驗證”缺乏堅實科學基礎的超速違規...坦白講並非完全”辦不到”,但這根本完全”不切實際”,警方人力經費都很有限,目前經手的業務與案件已經都辦不完了,哪還有餘力再去一一驗證那麼堆狗屁東西,然後搞了半天還可能被法院輕易裁定”證據不足”,所以請問這是在”幹嘛”!?又不是什麼重大刑案,若時間丶人力與經費都消耗在wild-goose chase,那哪來的時間精力去幫真正的被害人討公道啊!?警方勤務已經過度繁雜了,住海邊的就乖乖去看海,把狗屁不通的餿主意通通丟去填海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