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被擅自移車,如何讓對方有什麼刑責?


sunland wrote:
...先假設移車者確實訪礙原本車格內的車主合法行使權利
那強暴、脅迫這個部分不知道要怎麼解恕刪)


我的認知裡,強暴、脅迫必須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但是只要移車人說我只是單純想要挪出位置來停,並沒意識到旁邊是紅線,就可簡單擺脫這條

畢竟法官自由心證,再加上刑法罪行認定本來就採嚴格主義

這可能也是為何大多律師都說移車很難構成強制罪的原因
jcchiou wrote: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76875
移車強制罪起訴, 一審無罪, 有沒有二審不知道....(恕刪)

本來官司輸贏就很難說,尤其台灣恐龍法官何其多。
一審法官也大瞎了點,用的理由竟然是強制罪的對象是人,車主不在就不構成強制罪?
鎖他人車(車主也不在車上)被判強制罪案例不少喔,鎖車會被控強制罪幾乎法律ABC了。
鎖車對象也不是人啊!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70929014753AAxmjK7
sunyearhuang wrote:

我的意思是,北市法...(恕刪)


如果把他人車輛從公共停車格挪是觸犯強制罪,不論行為人是自然人、法人、機關團體都應該等同視之,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的強制罪。
但是地方政府因為地方自治需求,另外通過條例,豁免地方政府可能涉及強制罪的行為。免除地方政府管理因為管理公共停車格,需以強制方式將人民車輛挪出合法公共停車格的行為(不論挪出原因是否違背停車人需求)。
但同時又不允許人民私自將他人車輛挪出停車格的行為。
這不就是只有州官能放火,百姓不能點燈的行為嗎?
刑法應該要能夠一體適用國家內大大小小機關團體以及個人,如果刑法要有例外,應該在刑法條文直接說明。而不是有個人說我不適用就不適用吧!

sunyearhuang wrote:
紅字部份寫得還不夠明白嗎?


不明白 求解釋~ 怎樣妨害人行使權利? 你貼的連結 人家是鎖車

這邊講的是機車被移動 請問甚麼強制罪?? 願聞其詳

wayneliang wrote:
如果把他人車輛從公共停車格挪是觸犯強制罪,不論行為人是自然人、法人、機關團體都應該等同視之,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的強制罪。...(恕刪)

政府公權力執行機關例外。政府依法本就有強制移車的公權力,又怎會有強制罪?
只有依的法是否有適法性的問題。政府就是依法行政。
如果某個警察或其上司指使,在沒任何法源依據下逕自移置他人車輛,這應該算是個人行為,那可能就有強制罪之虞。

穆斯卡 wrote:
不明白 求解釋~ 怎樣妨害人行使權利? 你貼的連結 人家是鎖車...(恕刪)

鎖車是回強制罪不是只對人,也包括對物構成妨害別人權益。
你的問題是沒往前看,最近提到的看93樓
wayneliang wrote:
所以市政府把久佔停車格的車子拖走是否可以用強制罪控告市政府
一下說市議會有授權公權力,一下又說可以試看看
搞的我好亂
還是市議會的授權就可以不用管刑法怎麼寫

中央各院所屬的部、會、局、處、署,其所發佈的法規或自治條例,均是依據法律的授權訂定。
地方訂定的法規只要沒出地方自治法的授權範圍就沒有扺觸法律的問題。
台灣法律保障壞人

就這樣

車子刮傷也不能告行是頂多民事

對方兩手一攤不然你來告阿

sunland wrote:
先假設移車者確實訪...(恕刪)


簡單說吧

把你的車移出合法停車格 跟

阻止你把車停進合法停車格

這是兩件事情

刑事庭為什麼規定只有律師才能上

現在看懂了吧

還有刑事罪的毀損

也別濫用,要告毀損,不是東西壞而以

光程度要求的舉證論辯就不是移動機車造成板金損傷可以達到

記者的報導,除非他是早期的老派記者,會跟庭蹲地檢署的

否則當故事看就好
停車的時候 拍張照片留底
我是聽說有這個方法啦
不過這樣很麻煩 每次停車都要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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