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213 wrote:Hello!請問錯在哪???請看清楚規範! 這劃紅線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 高管規則 8-1-3問題是 , 在這句話的上方 ,還有另外這一段法條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您劃紅線的這一句 , 是屬於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所以是錯在(1) 看錯法規 ← 不看 已設置之交通標誌 , 卻去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 8-1-3 但書(2)權利 和 義務 不分前面11頁103樓說過 高管規則8-1-1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相對車速) ,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內側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110km同樣能行駛外側車道根本沒有任何法規 指定多少公里( 80km) 以上走那一個車道? 法規只規定 80km以下依法 , 不超越任何車, 多少公里(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再看高管規則 8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規明明區分有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法規白紙黑字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走左邊的 內側車道 ,不是走右邊的外側車道 , 依高管規則11 ,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 , 都是走左邊的內側車道,是不可能未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去 "右側超車"(走外側車道)依法, 超車/ 超越 才使用左邊車道 , 不超車/非超越 則回到 右邊的車道高速公路全都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結果 , 法律規定的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都不看 ? 卻跑去看 無設置者,才看的"但書"規定 ?就算依照 "但書" , 也是 "最高速限" 標誌 , 而非什麼 用路人的 " 最高速度(車速)" ?有沒有該車道的使用權利 ? ←路權 , 依據 路權依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來自於法律之授權依照法規 , 路權都以 "單一擁有"為原則法律不可能在相同時間內 ,同時指定兩台車 ,使用同一路段車道空間 , 那就撞在一起了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優先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並且禮讓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路權本來就是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分配 ← 由法律分配而"最高速限"依法 , 為無條件遵守義務 !←不是車道使用權利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最高速限" 是一面標誌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依照法規, 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 就是超車"使用的車道, 法規沒有其它"車道"的說法了!"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超車使用 ,非超車讓離 ! 並非什麼『最高速限專用』能佔了不離開 ?相對於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示了"路權" ;另一個 8-1-3 但書是什麼 ? ← 遵守義務 , 非使用權利依法 , "最高速限標誌" ,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這是限制 , 不是使用權利定速行駛不離開並非超車! 無超車道路權!並沒有拿 "依速限行駛"(遵守義務) 去 侵害 "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分的事 !但書為特別規定, 特別規定不宜過寬 , 故應限縮解釋,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限縮解釋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最高速限" ≠ 駕駛人車速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高管規則5)!為什麼? 兩者不都是法規嗎 ? 為何依據A法規而非B法規?因為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此時不適用原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改速限行駛) ← 條件是依高管規則6 : 車速與車距比值 2:1 (必須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法條在"機動"改變速限!←堵塞時車距縮小 , 根本不能開快車 ! 塞在一起沒有55m車距,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 此時"速限" 回到高管規則5的"區間"(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依高管規則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速限標誌 有二面 。依規定是 那一種速限 ? "速限"法規有二條 ! 是最高速限(8-1-3但書)? 還是(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但書 限縮解釋, 以明文規定為限 ! 根本 禁止倒推解釋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只是因為 堵塞(無55m車距) ? 不堵塞(有55m車距) 而改變"速限", 有不同的"速限" !但書 並沒有改變內側車道 "路權 " (使用權利)!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並不能 權利(使用車道的權利) 和義務(遵守速限) 不分不能以為 擁有"路權"(使用權利), 因為超車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進入超車道, 就能為所欲為 ?擁有路權就能無視 遵守速限 (義務) 嗎? 不能 !每一台車都要遵守這項"遵守速限"的 義務不能以為 遵守速限了 (只是盡了用路人其中一項義務) , 就能無視路權 ? 無視 法律已經明文規定, 再經由標誌指明, 將這個車道的使用權利授予"正在超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的那一些車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 不可能雙方都有路權超車 和 最高速限行駛 , 在法規當中, 前者為路權(使用車道之權利) , 後者為 "遵守速限"的 義務 , 兩者不可偏廢 , 並非兩者都是路權 !不能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路權範圍 , 標準依法就是"安全車距"因為超車 Overtaking 是指前後車互換位置,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對調) , 方法是利用位於左側的『超車道』,走超車道繞道bypass過去 。調整 讓快車排到前面去 , 把慢車甩在後方,整體車流才不會被慢車所拖累如果正在超車當中 ,"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像這樣, 在超車道上超越外側車道! 完全符合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當然可以使用, 和速限完全無關 !"路權"是有範圍的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B車是超2,3,4車 , A車是對1車超車 。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因為這超出安全車距之外了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B車超車的範圍是 , 只對路權範圍內的2,3,4車超車 ,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行駛到超過 55m( B車只對路權範圍內的2,3,4車超車)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駛回原行路線 , 不能持續佔用 !A車正在對1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受到路權之保障, 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A車 , 是無法對 A車超車 !B車必須等待A車超車完成 , 有安全車距離開, A車在中線車道之後 , 且 1車及A車 都進入 B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 , B車才能對 1車及A車 超車 ,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同車道前車 都在安全車距(即路權範圍)之外 , 是不可能宣稱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經由 法律 指定路權的範圍/分配 各自使用的範圍 / 排序 使用道路的前後次序道路是公用的 ,由法律分配使用範圍 , 大家一起使用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高管規則2 區分了一個一個車道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路權(能使用的範圍) 左右 不可能跨出車道之外高管規則6 規定有 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 (前後路權範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高管規則6 規定有 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 (前後路權範圍)其它車不能侵入到這個前後路權範圍(行車安全距離)之內 , 否則就 無法 隨時可以煞停 , 後車就撞上去了法規是"超車道" , 是 超車道(內側車道) 超 中線車道 !螃蟹車:(1)非超車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 還(2)無路權侵入已經在內側車道上的車之 前方"路權範圍"(安全車距)之內違反路權 是不執法 , 並不是沒有法 ! 法規都有白紙黑字 !法律所授權的部份 , 每台車被授權能使用的車道長度 , 就只有 " (行車安全距離)""路權"前後不可能超出安全車距(即路權範圍)之外 ←超車超到有"安全車距", 就不能再超下去了
herblee wrote:這劃紅線的 內側車道(恕刪) 哇!!你怎麼到現在還在回呀! 還一長串.....我真的懶得看了!你要麻就是法律系的,要麻就是太閒,但也有可能常常被龜在內線搞的三寶很不爽。今天多喝了兩杯,跟你跟說一下!我雖然在這畫面中開了內線,但絕對不會是常態和龜速,你要怎麼想都可以。但90%的狀況絕對不會阻礙到用路人。因為我在路上也每天都在罵龜在內線的車子。請不要看到我說3年前是開Yaris就先入為主好嗎!!!!最後! 請把時間放在重要的事和愛你的人身上,這才是人生的重點。祝你 長命百歲!